依法經營電信業務服務承諾書
十六、在經營電信業務時保證不進行下列活動:1、利用在電信業務市場中的主導地位,對其他單位或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影響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2、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采用低于成本的價格等方式經營電信業務,進行不正當競爭;3、限制用戶選擇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電信業務或者強迫用戶使用其指定的電信業務;4、以捏造、散布虛假消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等不正當手段,擾亂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5、擅自停止經營已核準經營的電信業務。
十七、在電信服務中保證不發生下列行為:1、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2、限制用戶自備并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進網使用,或者強迫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3、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4、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用戶的電信服務;5、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6、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
十八、積極配合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材料,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
十九、在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 使用電信設備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電信的法律法規和信息產業部關于電信設備進網使用的各項規定。
二十、如本經營單位違反上述承諾,愿意接受通信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
二十一、本承諾書一式兩份,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和經營單位各持一份。
申請單位(蓋章):
法人簽名:
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