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地產代理協議
3. 如租客與業主非基于租契的條文而共同取消該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于取消該租契時向代理支付傭金。
4. 如代理為承租任何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的目的而與其它地產代理合作,則租客無須向該等其它地產代理支付任何傭金。
5. 除本附表第2、3及4條另有規定外,如租客或租客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內(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與任何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的業主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就代理就有關物業而提供的服務向代理支付傭金。
附表4 對物業所擁有的權益
按照本協議第5條,就一項或多于一項物業所擁有的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詳情如下︰
附表5 注釋
。1)指刪去不適用者。所有刪除必須加以簡簽。
。2)在本協議第1條內填上有關地產代理業務實體(即俗稱商號)的名稱。
(3)單邊代理 - 指代理只為租客行事。
雙邊代理 - 指代理既為租客亦為本協議附表1所列某項物業的業主行事。
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 指代理只為租客行事,但于稍后亦可能為本協議附表1所列某項物業的業主行事。
。4)傭金的數額或收費率可由租客與代理商議。
。5)指明親屬 - 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 大股東 - 指在代理的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的行使的人。
。7) 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包括-
。╝) 身為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團體的成員;
(b) 與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它實益的權益的人有合伙關系,或受雇于該人;或
。╟) 屬于任何關乎物業的安排或協議(不論是否可強制執行)的一方。
。8) 請于適當的方格內劃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