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補償規范化調研報告
二是一些村規民約與法律不符。有的村組雖然落實了30年承包責任制,但仍按村規民約每隔3至5年調整一次土地,仍存在隨意終止或變更承包合同的問題,對婚嫁女、農嫁非婦女、喪偶婦女及未成年女性的土地承包權進行強制調整,嚴重地損害了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三是戶籍制度引發一系列矛盾。①經濟較發達的鄉村,嫁出去的婦女不愿遷出戶口,嫁入的人口不斷增加,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長速度急劇的矛盾突出,利益分配壓力逐年加大。②城鄉地區戶籍管理分割性,導致不少與城市男子結婚的農村婦女不能隨其夫戶口遷入城鎮。因此,本村出嫁女的戶口沒有遷出,嫁入本村的婦女不斷增加,在利益分配時就“僧多粥少”,村民們認為自身利益被搶走了,所以排斥出嫁女。
四是組織機構不健全,法院執行難度大。目前,全縣還沒有健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機構,致使一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難以得到及時解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沒有規定村規民約的審查、監督機制,村民以自治為由理直氣壯,當地政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因村民自治、村規民約等諸方面原因感到很棘手,法院限于法律規定的不完善,以及“婚嫁女”問題的復雜性,土地承包糾紛經法院判決后執行難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