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采編錄入和維護合同
5.2.6 如首次抽檢不合格,需方將在10日內進行再次抽檢;如再檢不合格,需方則有權根據有關條款對供方追究違約責任。
六、合同文件和資料
6.1 技術資料
6.1.1 供方在向需方提交本合同項下的服務和服務成果時,必須同時向需方提交相關的技術資料。
七、驗收
7.1 驗收內容和方法
7.1.1 供方完成相應的工作后,應按本條規定的期限通知需方驗收,需方及其下設機構負責本合同內容的驗收。
7.1.2 第一次驗收:合同生效后3個月。驗收內容為數據采集、翻譯、錄入前期工作進展情況。驗收前供方應提前向需方提交下述文件:
(1)硬件和人員配置說明書;
(2)數據采集渠道、方法和數據核實方法及程序詳細說明;
(3)數據分類方法說明和分類操作實施細則;
(3)數據翻譯校對的方法和程序的詳細說明;
(4)數據錄入方法、程序和錄入數據校驗方法、程序說明;
(5)供方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7.1.3 第二次到第五次驗收內容為:
(1)入庫出口商品數據量是否滿足合同要求;
(2)入庫數據的質量是否滿足合同的要求;
(3)數據更新是否滿足合同的要求;
(4)人員配置的合理性以及項目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等。
7.1.4 第二次驗收為合同生效后6個月。驗收前供方應提前10日向需方提交下述文件:
(1)庫內數據的數量和質量說明;
(2)數據采集渠道、方法和數據核實方法及程序補充說明和已購買的版權清單及說明;
(3)數據維護、更新操作實施細則;
(4)硬件和系統軟件維護管理細則;
(5)供方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7.1.5 第三次驗收為合同生效后1年。驗收前供方應提前10日向需方并提交下述文件:
(1)庫內數據的數量和質量說明;
(2)數據采集渠道、方法和數據核實方法及程序補充說明和增購的版權清單及說明;
(3)1年內數據維護更新記錄和說明;
(4)1年內的項目管理說明;
(5)需方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7.1.6 第四次驗收為合同生效后2年,驗收前供方應應提前10日向需方提交下述文件:
(1)庫內數據的數量和質量說明;
(2)數據采集渠道、方法和數據核實方法及程序補充說明和增購的版權清單及說明;
(3)2年內數據維護更新記錄和說明;
(4)2年內的項目管理說明;
(5)供方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7.1.7 驗收為合同生效后3年。驗收前供方應提前10日向需方提交下述文件:
(1)庫內數據的數量和質量說明;
(2)數據采集渠道、方法和數據核實方法及程序補充說明和增購的版權清單及說明;
(3)3年內數據維護更新記錄和說明;
(4)3年內的項目管理說明;
(5)供方通過iso9001認證證明;
(6)需方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資料。
7.1.8 從第二次驗收開始,需方將對數據采集、加工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考核,并對檔案保存情況、數據加工各工序運營情況進行抽樣檢查,重點是對庫內數據進行檢查。具體檢查方案如下:
(1)數據量核查:現場檢查數據庫記錄并與原始數據登記表格進行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