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供應服務協議書(精選3篇)
水電供應服務協議書 篇1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滿足乙方工程生活用水、電的需要,經與甲方友好協商,甲方向乙方提供自來水及電源節點,雙方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在指定的電網、水網接點處向乙方提供方便,乙方接通水、電時自己裝置水表、電表;
二、安裝水表及電表后,乙方不可私自換表,如發現甲方有權停止供水、供電;
三、水、電接通后,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四、水、電付款方式:每月25日抄表一次,按讀數在月底前付清水電費。
自來水價為:元噸、電費為:度,甲方向乙方提供收據為憑;
五、乙方在安裝、使用用電設施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范,確保安全用電、若發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如有不盡之處,雙方友好協商。
七、訂立協議時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證金人民幣:幣大寫:伍仟元整),工程完工后,乙方承擔全部應付款項后,甲方一次性退付押金。
如乙方在施工中用電用水有違規行為,甲方一旦查到,按已用讀數雙倍補償并拒退押金,
八、以上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無錫陽光置業有限公司乙方:
電話:電話:
日期:日期:
水電供應服務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鑒于:
A.甲方提供_________ 國和國外終端點(termination points)的電話通信服務,詳見本協議附件A ,該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及
B.乙方提供_________ 國內部電話通信服務,詳見本協議附件B ,該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及
C.雙方有意根據本協議中列明的條款從對方購買并向對方提供電話通信服務。
因此,雙方一致同意如下:
1.服務開始日。開始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或于該日期左右,甲方應按照附件A 的費率向乙方提供電話通信服務。乙方應同樣按照附件B 的費率向甲方提供電話通信服務。上述費率應受第4 條的調整所約束。附件A 中的費率在經甲方事先30日書面通知乙方后可變更。附件B 中的費率在經乙方事先30日書面通知甲方后可變更。
2.服務期。本協議自雙方于文首簽署之日期起生效,雙方的義務亦自此開始。本協議有效期為上述日期起后的三十六(36)個月(但受第5 條提前終止協議的權利約束)。本協議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屆滿后將自動延長半年。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屆滿時終止本協議,該方應在該期屆滿前至少提前四十五(45)日將其終止本協議的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除非經任一方以上述規定書面終止,本協議應持續有效。
3.發票
(1 )甲方應每月向乙方提交一份發票,該發票應包含前一個月的費用并不得遲于前一個月后的十五(15)日發出(“發票日”)。
(2 )乙方應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發票,該發票應包含前一個月的費用并不得遲于前一個月后的十五(15)日發出(“發票日”)。
4.結算
每月發票之間的差額(“結算付款”)應由發票金額較低的一方(“結算應付方”)于不晚于發票日起十五(15)日(“到期日”)支付發票金額較高的一方(“結算應收方”)。
如果結算應收方于到期日未收到結算付款,結算應收方(是否應為結算應付方)于到期日因沒有爭議的使用而應付但拖欠的金額應計收月利率1.5 %的費用。
本條規定不能被解釋為結算應收方放棄在本協議中其所享有的由于上述欠款而宣布結算應收方違約的權利,及終止本協議、行使本協議中或根據法律或衡平原則應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
5.終止
如果在以上描述的到期日或在結算應收方自行決定并書面允許的任何寬限期內,向結算應付方開出帳單的結算付款未從結算應付方收到,則結算應收方可以其獨立意志決定部分或全部終止轉播服務。結算應收方保留權利,以向結算應付方收取在收取未支付金額過程中產生的律師費及由結算應付方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成本,而不論是否提起訴訟。
6.調整
帳單調整的要求必須在發票日后十五(15)日內作出。被確定為出錯的任何金額將從下個月的結算中劃出。上述調整要求不應成為延遲清算付款的借口。
7.未保證
雙方未就本協議中提供的傳播服務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亦未就適銷性、任何特定目的或功能的描述或適用性作出保證。
8.義務的放棄
作為雙方以本協議載明之價格提供服務的實質性誘因,雙方同意對方不應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負責,這種損失、開支或損害是關于
(1 )年收入的損失,利潤保留、業務或商譽,及
(2 )雙方違約或使用或未使用服務而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懲罰性的、大概的、后果性的或偶然的損失或損害。
9.賠償
雙方應賠償并使另一方、其股東、官員、主管、雇員和代理免于任何和一切損失、成本、損害、開支或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費用及合理的律師費,上述費用的產生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由于本協議中傳播服務的安裝、接通、維護、服務或發射故障,包括服務提供方、其雇員、代理及客戶的對傳播服務的任何中斷,服務提供方重大過失或有意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政府規章的行為而導致的除外。
10. 無代理
任何一方未被授權作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且任何一方無權代表對方、以對方名義假設或設定對其有約束力的任何義務。
11. 不可抗力
本協議項下雙方義務受制于以下不可抗力事件,且任何一方沒有義務為因下列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誤、無法履行(結算應付方的支付行為除外)、損害、損失或任何設備的破壞或故障。不可抗力事件是火災、洪水、勞動糾紛或短缺、公用設施供應縮短、動力喪失、爆炸、內亂、政府行為、供應設備短缺、交通不可獲得、第三方行為或疏忽、或超越一方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雙方不應陳述對方對服務提供方對其客戶提供的服務負有責任。
12. 未棄權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任何放棄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被解釋為對本協議其他條款的全部放棄或棄權。
13. 修改
本協議非經雙方另行書面簽署文件,不得修改。任何一方知曉或收到對方的定單、售貨確認書貨其他類似文件不構成對本協議的修訂或修改。
14. 授權的陳述
各方向對方陳述并保證本協議的簽署和遞交接該方在本協議項下的履行已經合法授權,且本協議根據其中條款對雙方而言是有效合法并有約束力的協議。
15. 副本
本協議可簽署若干副本,各副本應為原件并組成一份同樣的協議。
16. 通知
本協議要求及允許的所有通知、要求及其他通信應以書面作出并在實際收到,或如更早且不論是否實際收到時,則于以一級郵件方式、正確書寫各方的最后知曉的營業地址且附適當郵資投郵之次日,視為以發送。通知應按下列地址發送:
至甲方:
聯系人: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 ;
電話:_________ ;
傳真:_________.
至乙方:
聯系人: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 ;
電話:_________ ;
傳真: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水電供應服務協議書 篇3
甲方: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 車牌號: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完善對汽車運輸市場的規范管理,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參與、平等互利、共謀利益”的服務宗旨,依據《合同法》第三條、第五條和南充市交通局、南充市交生計(1995)字第12號文件之規定,經友好協商特達成如下車輛服務協議:
第一條:乙方自愿將自購汽車過戶(上戶)到甲方公司,由甲方統一提供服務,但車輛所有權仍屬乙方所有:經營性質為乙方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在合同期限內,乙方應當遵守甲方合同規定的有關制度。
第二條:合同期限從簽訂本合同時起至乙方車輛報廢時止。
第三條:在合同期限內,甲方按 元/年的標準收取服務費,第一年的費用乙方在簽訂合同時支付,以后每一年度的費用應在每年車輛年審時支付。
第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如下服務:
1、辦理運輸發票路單,除稅費外,甲方只向乙方收取工本費而不得附加其他費用。
2、辦理過戶到甲方的一切手續和證照,代辦車輛的規(稅)費的繳納。
3、應乙方要求,派人協助乙方處理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債權債務、違法違規產生的各種糾紛。
4、接受乙方委托辦理車輛保險等相關事宜。
5、組織對交通法規、安全常識、運輸業務以及其他涉及運輸管理方面知識的學習。
6、應乙方要求可為其收集提供貨源信息和其他運輸信息。
第五條:乙方應當在拿到車輛過戶手續證照后5日內付清甲方代辦理該手續和證照的一切費用,在每月25號前將次月應交的各種規(稅)費用一次性全部預交給甲方.否則甲方有權不交付繳費等手續。
第六條:乙方車輛的經營方式“自主獨立經營”,其在經營中發生的運輸等合同糾紛或相應的侵權糾紛均與甲方無關,乙方應自行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乙方車輛在運行中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責任應自行承擔,如人民法院依法在裁判文書中確定甲方承擔相應責任的,甲方有權向乙方實行追償。
第七條:乙方車輛不幸發生第六條所載糾紛時,應積極主動處理,如乙方消極處理,甲方有權代為協調與處理,有權聘請訴訟代理人,同時還有權處分乙方的車輛或應獲保險賠償款以支付糾紛產生的賠償和處理糾紛產生的所有開支。
第八條:無論是甲方應乙方要求,還是甲方在乙方消極不出面處理第六條所載糾紛情況下參與糾紛協調和處理,乙方均應承擔甲方為此所開支的一切費用(包括律師代理費、交通費、出差補助費、生活費、檔案查詢等費用)。
第九條:在合同期限內,乙方合法出售、饋贈、轉讓等轉移車輛的實際所有權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甲方,如以其車輛設定抵壓等擔保時,必須事先取得甲方的書面的同意。客運車輛的線路牌屬甲方公司資產,乙方不得私自轉讓、挪用、出租、盜用等,否則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概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乙方車輛須委托甲方辦理保險事宜,除法定強制保險外,乙方需投保其他險別的(如承運貨物責任保險),應以書面形式特別告知甲方。保險費用在乙方車輛上戶(過戶)到甲方之前由乙方至少交付4000元,如乙方不預交,甲方有權停止代辦理保險業務和車輛的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乙方及其聘請的駕駛員是該車安全生產及安全事故的安全第三責任人,乙方應負責該車日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檢查車輛的安全隱患、上報安全預防計劃、監督駕駛員安全行車;乙方及其駕駛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參加甲方組織的.學習。
第十二條:乙方聘用駕駛員及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傷亡均與甲方無關,因此而產生的責任應由乙方承擔。為了轉移乙方的雇主責任,乙方應得為其聘用的駕駛員投保一定限額的人身意外保險,該保險由乙方為其辦理。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或因一方遲延履行債務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四條:如一方違約,如需繼續履行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義務,如給對方導致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壹萬元。乙方不按時繳納甲方為其代繳的規費、管理費,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如因本合同引發訴訟糾紛.雙方約定一律由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如有未盡事宜,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雙方簽字即生效,但甲方需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
甲方: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實際車主)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地址:南充市嘉陵區立信街85號1幢 地址:
附:車主身份證復印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