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業主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石家莊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政策,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對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三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
建筑面積_________。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
第四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一)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_________等;
(二)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三)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五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六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七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八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自用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登記,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九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_________,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三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