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業主公約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業主違反本公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業主違反本公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公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九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公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公約。
第三十條 本公約經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2/3投票權通過后生效,修改及解釋權歸業主大會。
_________(物業名稱)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說明
1、本示范文本僅供業主、業主大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擬定《業主公約》時參考使用。
2、業主、業主大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可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情況對本示范文本的條款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3、擬訂的《業主公約》應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