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十一、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行社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十二、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對協議條款予以說明。
旅游咨詢與投訴機構:
上海市 區縣旅游部門通訊地址: 郵編:
上海市 區縣旅游部門旅游質量監督所投訴電話: (以上空缺由旅行社填寫)
上海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通訊地址:中山西路2525號 郵編:XX30
上海市旅游質量監督所投訴電話: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甲九號 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10)65275315no.
協 議 條 款
甲方: (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乙方: (組團旅行社)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定在報名時簽定合同。
2.甲方在簽約時,應將全部旅游費用付訖。
3.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團號 (如簽約時暫無團號,此項可空缺)團體人數 (附名單)
線路名稱 行程共計 晚 天(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時間 結束時間
出發地點 返回地點
游覽景點
交通工具 標準
用餐次數 標準
住宿次數 標準
購物、自費項目安排
景點門票
保險情況
付款方式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
應交納團費總額
注明:所包含的費用
2.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保留航空、輪船、鐵路因國家政策性調價而變更旅游總價格的權利,但乙方應當提供相應證據。
4.在合同訂立后履行完畢前,因航空、輪船、鐵路班次和時刻臨時變更,乙方保證在行程天數和安排基本不變動的前提下,保留調整出發時間和行程的權利。
第三條 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