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業主公約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十五)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六) 。
第七條 (選聘與解聘物業管理企業)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須經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效力不隨物業所有權的變化而喪失。
第八條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費由全體業主按其擁有物業權屬份額大小共同分擔,并在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內付清。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其費用由雙方約定。
第九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建立專項維修資金,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其繳存標準、管理、使用和監督執行成都市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一幢或一戶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不足首次專項維修資金30%時,由業主委員會向該幢或該戶房屋業主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對不執行成都市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繳存、續籌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業主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起訴。
第十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依法經營)按照以下條款進行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和收益分配:
(一)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二)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部分,歸該幢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三)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部分,歸全體業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四) 。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與業委會工作經費)本物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所需的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不包含在本物業區域內物業服務費中,并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籌集和管理。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和管理使用按照業主大會依法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對使用情況定期公告和接受業主質詢。
第十二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險)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由全體業主按其擁有物業權屬份額大小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其費用進入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由實施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代行辦理相關手續;業主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業主自行辦理。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糾紛民事訴訟)因物業管理糾紛而引起民事訴訟的,其費用由當事人依法承擔;提起共同訴訟的,經當事人授權,推薦訴訟代表人具體實施,其費用由參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依法承擔。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因違反本公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當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