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業主公約
物業交付他人使用的,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違反本公約的,由業主委員會督促改正,也可由相關當事人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含義)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含義:
(一)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內部,由整幢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外墻面、門廳、樓梯間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為整幢建筑服務的房屋等。
(二)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單幢房屋內,由業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供配電設施設備、消防及安全監控設施設備、公益性文體康樂設施、綠地、道路、路燈、非經營性停車場所和有關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六條 (公約通過)本公約經年月日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公約修改與補充)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有關本公約的決定均是本公約的組成部分;本公約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本公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十八條 (公約備案)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公約,按規定報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公約保存與執有)本公約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保存3份,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各1份。
[區]/ [市]/ [縣]
(物業名稱)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