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固定電話入網合同(適用于簽約后付費用戶)
(四)雙方簽訂合同時,如約定繳費人為第三方,應提供第三方的書面證明材料并加蓋第三方公章及財務章(第三方為個人的,第三方應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到場簽字并向甲方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當第三方不再繳費時,乙方應繳納費用。
(五)乙方在欠費情況下,不能辦理除交費以外的其他業務。
第六條 用戶服務
(一)甲方應在營業場所明顯位置公示了標準資費、繳費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過甲方公開的客服熱線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詢關于業務的受理、咨詢、查詢、障礙申告等服務。甲方客戶熱線為________ 。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長途話費詳細清單的,甲方應免費提供;甲方對乙方有關通信費用方面的疑問應予以清楚、明確的解答和核實。
(三)甲方對乙方原始話費數據保留期限應不低于5個月。
(四)甲方免費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醫療急救120、交通事故報警122公益性電話的接入服務。
第七條 服務質量
(一)甲方應為乙方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網絡服務,并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乙方向甲方申告通信服務障礙的,甲方應自接到申告之時起,城鎮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修復或者調通;不能如期修復或者調通的,應及時通知乙方,并免收障礙期間的基本月租費及其他固定費用。但屬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務障礙的除外。
(三)因甲方過錯導致乙方固定電話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機或銷號的,甲方應立即恢復,并免收當月基本月租費。
(四)因工程施工、網絡調整、碼號割接等原因,甲方如需變更已分配給乙方使用的電話號碼的,應提前45日告知乙方;電話號碼更改后,甲方應在45日內連續免費播放改號提示音。
(五)乙方認為固定電話被盜用,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甲方應在技術上協助乙方及公安部門進行調查;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被盜用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被盜用期間的通信費用。
(六)乙方在甲方承諾范圍內申請開通某項服務時,甲方應在承諾的時限內予以開通(雙方約定超出此時限的除外)。甲方未及時開通的,甲方應減免乙方自申請之日至服務開通期間的基本月租費。
(七)乙方向甲方申請停止某項服務時,甲方應在受理后的24小時之內予以辦理。如甲方未按時停止相關服務的,乙方不承擔發生該項服務的月功能費(月基本使用費),無功能費的,免收當月基本月租費。
(八)為保證乙方利益,甲方對銷號的電話號碼至少凍結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
甲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乙方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甲方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于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九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技術進步
因技術進步,甲方為提升服務質量對固定電話網絡進行整體換代升級而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甲方應至少提前90日告知乙方,并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乙方可就解決方案與甲方協商,但不得要求甲方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條 合同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