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境旅游合同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參加自費項目純屬個人自愿,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導游或領隊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有權拒絕自費風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出境旅游活動過程中,旅游者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旅游者可以要求賠償,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
(1)旅行社在出團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行社在7天之內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行社違約的不在此范圍之內。
2.旅行社安排合同約定以外需要收費的旅游項目,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嗇或減少旅游項目,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向旅行行政管理等部門投訴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依法獲得賠償。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旅游者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族風俗習慣應當得到尊重,在選擇出境施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得到法律救助。
(九)旅游者享有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旅游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旅游者有權將組團旅行社發給旅游者的征求意見表寄給組團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給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
二、旅游者的義務
(一)旅游者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當旅游者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侵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利。
(三)旅游者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出境旅游申辦和實施過程中,必須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申請資料,履行合法手續。否則,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旅游者參加旅游應卻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領隊人格和服務,服從旅游團體安排,不得擅自離團活動,不得滯留不歸,如在境外擅自離團或非法滯留,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者承擔。
(四)旅游者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旅行社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旅游者應當提前7天(含7天)通知對方。但旅游者和組團施行社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以下協議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