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業主公約
使用說明
一、本公約為示范文本。
二、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由建設單位根據本示范文本制訂業主公約,并在物業銷售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公約作出書面承諾;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根據本示范文本制訂或修改業主公約。
三、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條文之外增加認為有必要補充的內容。
第一條 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新型社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物業的基本情況
(一)物業名稱:
(二)坐落位置(附圖):
(三)物業總建筑面積:
(四)物業類型:
(五)土地宗地號:
(六)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
第三條 本公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權人發生變更時,公約的效力及于物業的繼受人。
第四條 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由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本物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公約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將本公約向受讓人或承租人明示,并應將物業轉讓或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應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應當制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八條 業主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協助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以及相關單位在物業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條 業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房屋外觀等方面的關系。
第十條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使用、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和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條 業主裝飾裝修物業時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二)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三)業主裝修時應嚴格遵守裝修施工時間(上午 時至 時,下午 時至 時),已有業主入住的,晚間 時至次日上午 時,中午 時至 時以及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按規定可以安裝防盜網的,應按照統一的標準制作安裝,以保持物業區域外觀統一。
(五)業主應遵守裝修管理協議,因違反裝飾裝修管理協議而影響物業用電、用水、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使用功能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六)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