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農業機械維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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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農業機械維修合同條款
承修方主要權利義務
(一)承修方應當向托修方出示《營業執照》和《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明示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并保證具備與維修業務相適應的設施和技術力量。
(二)承修方維修機械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遵守雙方約定,保證維修質量。
(三)承修方應當妥善保管托修機械,除為維修或檢驗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機械。
(四)承修方應當向托修方如實說明維修配件的真實質量狀況。承修方使用可再利用舊配件進行維修時,應當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證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五)維修配件應當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并附有質量檢驗合格證。在質量保證期內的維修配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包修、包換、包退。承修方對于托修方自帶的配件不負責“三包”服務,不承擔因其產品質量問題引發的責任。
(六)承修方在維修中換下的配件、總成,竣工交付時應交由托修方自行處理;但對環保有影響的廢棄物品,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情況下,由承修方按照有關規定統一處理。
(七)在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托修機械出現維修質量問題的,承修方應當免費返修。返修后維修質量保證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計算。因維修質量問題給托修方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承修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維修單》上載明的托修方拒修項目造成的除外。
(八)在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托修機械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應當負責聯系其他維修企業,并承擔相應的維修費用。
二、托修方主要權利義務
(一)托修方有權監督承修方按照約定提供維修服務。
(二)承修方在維修過程中需要托修方提供協助的,托修方應當履行協助義務。
三、雙方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