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管理規約同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物業服務費用 二十六、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業主委托物業服務機構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 二十七、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與物業服務機構結清各項費用。 二十八、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交存、使用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資金余額不足首次歸集數額的30%時,應當按規定續交。
第四部分 附則 二十九、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違反本規約約定的,受侵害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十、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三十一、本規約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 三十二、本規約由業主、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各持一份。 三十三、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附件,自物業第一買受人簽字承諾之日起生效(承諾書見附件),至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附件: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