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業主公約
(五)配合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的維修養護。責任人承擔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賠償責任。
(六)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工程開工前,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清楚物業管理企業告知的關于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主動配合物業管理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避免房屋裝修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使用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時,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自用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自行支付相應費用。當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時,按規定或約定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不進行維修養護,視為同意由物業管理企業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維修養護,并按規定或約定分擔維修費用。
(八)安全使用水、電、氣等,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按規定處理、報告。預留緊急聯系方式,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在突發事件發生時采取的緊急避險措施。
(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物業使用禁止行為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三)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道路、綠地、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共用部位、設施設備及公共場所(地)。
(四)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設施設備。
(五)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六)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
(七)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豢養寵物等。
(八)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九)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十)違反物業區域內的交通管理規則,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
(十一)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休息時間制造噪音污染。
(十二)擅自在房屋外墻上安裝遮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設計和指定的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加固處理。
(十三)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涂畫或損傷內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十五)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選聘與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須經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