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業主公約
。ǘ┕灿迷O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單幢房屋內,由業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供配電設施設備、消防及安全監控設施設備、公益性文體康樂設施、綠地、道路、路燈、非經營性停車場所和有關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六條 公約通過
本公約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公約修改與補充
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有關本公約的決定均是本公約的組成部分;本公約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本公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十八條 公約備案
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公約,按規定報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公約保存與執有
本公約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保存3份,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各1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區]/[市]/[縣]
_________(物業名稱)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件
1.本示范文本中未訂立事項可以用“×”表示;
2.本示范文本[]中的內容,據實填寫在其前面的空格中;
3.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文本有關條款予以選擇、調整、補充;
4.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業類型分為:住宅、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其他用房;
5.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時,應制定業主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制定業主公約,不得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