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書(通用5篇)
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書 篇1
上訴人(原審被告)方某,女,1968年6月29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峨山路某弄某號某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青村鎮錢橋文化路某號某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苗偉,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xx)浦民一(民)初字第130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xx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xx年12月23日,上海市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紀公司)作為居間方即丙方,案外人周某某作為買受人即乙方、方某作為出賣方即甲方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居間協議》及附件《房地產買賣協議》,甲、乙雙方經丙方居間介紹,就上海市浦東新區苗圃路某弄某號某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的買賣事宜達成一致。《房地產買賣合同居間協議》第三條約定:系爭房屋及76號車位的總房價款為360萬元(人民幣,下同);第六條約定:《房地產買賣協議》成立,丙方居間成功;第七條約定:甲、乙雙方應當于買賣合同成立之日分別按照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總房價款的1%各自支付丙方傭金,且甲、乙雙方同意丙方可從轉付或保管的任何款項中扣除應付的傭金。20xx年1月6日,案外人李某某與方某僅就系爭房屋買賣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編號:1578046),該房屋轉讓價款為329萬。合同附件六注明的居間介紹、代理等中介服務情況載明,交易雙方的居間介紹房地產經紀公司均為經紀公司。20xx年3月11日,系爭房屋產權登記于案外人李某名下。周某與李某系叔嫂關系。之后,因經紀公司催討傭金未果,故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方某支付經紀公司傭金360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原審認為,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定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定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經紀公司提供居間服務,方某與案外人周某定立《房地產買賣合同居間協議》,最終與案外人李某就購買系爭房屋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且已完成過戶,經紀公司促成交易完成的標的為同一套房屋,方某將房屋出售給李某顯然是經紀公司居間,并經方某認可。因此,參照《房地產買賣合同居間協議》的約定,方某應于買賣合同成立之日按照總房價款的1%支付經紀公司傭金,故經紀公司要求方某支付傭金的主張于法有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傭金的數額,由于實際轉讓價款為329萬元,原審法院確定傭金的數額為32,900元。原審法院審理后于20xx年七月二十六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作出判決:方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上海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傭金人民幣32,900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0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350元,由上海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負擔30元,方某負擔320元。
判決后方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其與被上訴人間約定其出售房屋的凈到手價為360萬元,依據被上訴人方的解釋也是此為上訴人實際收到的錢款,相關的傭金和稅費不需要上訴人支付。現被上訴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張冠李戴,將已失效的協議強加于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承擔傭金,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錯誤,導致判決顯失公正。為此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原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經紀公司辯稱,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清楚,判決公平、公正。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正、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上訴人系通過被上訴人居間,欲出售系爭房屋,并與被上訴人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居間協議》,雖然最終該房屋的買受方并非原協議的簽訂人,但上訴人亦無證據材料證明其系通過其他居間單位或者其他方式與買受人接觸并洽談購房事宜,且上訴人與買受人間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多確定的中介公司亦是被上訴人,故上訴人系通過被上訴人的居間,才得以出售了系爭房屋,上訴人理應支付相應的傭金。上訴人另稱被上訴人曾承諾上訴人凈到手價為360萬元,無需上訴人承擔傭金及稅費等,但上訴人對此并無相應的證據材料佐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這人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現鑒于上訴人主張免付傭金的請求缺乏相應的依據,上訴人應當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上,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清楚,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22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方方
審判員 顧依
代理審判員 毛炎
20xx年九月十一日
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書 篇2
原告上海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周浦鎮新馬路平板玻璃廠對面。
法定代表人康,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女。
被告李x,男。
原告上海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李x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xx年5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訴稱,原告自20xx年10月起對被告居住的小區實施物業管理。被告在該小區房屋的住房面積為XX平方米,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為每月每平方米0.35元(人民幣,下同),20xx年1月至今為每月每平方米0.40元。被告自20xx年10月起未交納物業管理費。故要求被告支付自20xx年10月起至20xx年12月止的物業管理費3,389元,并承擔逾期付款滯納金4,158元。
被告李x辯稱,其未交納物業管理費是由于其房屋多次有漏水現象發生,多次向原告反映,但原告未幫其解決問題,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
經審理查明,被告李x系上海市浦東新區周浦鎮果園一村12-2號501室房屋的業主,該房屋建筑面積為XX平方米。原告于20xx年9月28日與被告居住小區的房屋開發商簽
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于20xx年11月8日、20xx年12月22日又分別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上述三份合同約定由原告自20xx年10月起對被告所在小區進行物業管理,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為0.35元/月/平方米,20xx年1月至今為0.40元/月/平方米。合同約定,物業管理費按月交納,業主應在每月底履行交納義務。20xx年10月起,被告未按約交納物業管理費。20xx年3月28日,原告訴來本院,要求被告交納自20xx年10月起至20xx年12月止拖欠的物業管理費3,389元,并支付滯納金4,158元。
上述事實,由上海市房地產登記信息、《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上海市浦東新區周浦鎮果園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照片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在接受了原告的物業管理服務后,理應及時支付相應的物業管理費。現被告拖欠不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3,389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滯納金的訴訟請求,根據本案具體情況,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查檔費、車資費、代理費等主張,缺乏相應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對被告的抗辯意見,與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五)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的物業管理費3,389元;
二、駁回原告上海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李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凌琳
書 記 員
彭程程
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書 篇3
(20xx)靖民一初字第151號
原告廣西靖西縣壯錦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小般,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彩旦,住廣西百色市右江區東筍路23號。
被告趙忠作,。
原告廣西靖西縣壯錦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趙忠作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瑞娟適用簡易程序,于20xx年3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黃英鈺擔任記錄。原告廣西靖西縣壯錦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彩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忠作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趙忠作于20xx年1月23日喬遷新居,在壯錦大酒店擺宴席38臺,共計人民幣13248元。經酒店的工作人員多次催收結賬,但被告總采取無理由的推諉,形成欠款近兩年一分未還。原告無奈之下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還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計14961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明,證實原告的訴訟主體身份情況;2、酒水單、菜單,證實被告欠款的事實。
被告趙忠作沒有答辯,也未提供任何證據。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被告趙忠作于20xx年1月23日喬遷新居,在壯錦大酒店擺宴席38臺,共計人民幣13248元。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為此,原告訴至本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還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計14961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被告到原告經營的酒店擺宴席,原、被告之間形成了餐飲服務合同關系。被告在原告處設宴席38臺的餐飲服務費共計人民幣13248元,被告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即應當履行支付原告餐飲服務費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713元,利息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分段計算,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趙忠作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
一審訴訟期間的舉證、質證和抗辯的權利,視為對原告所起訴事實的默認,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忠作支付原告廣西靖西縣壯錦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餐飲服務費人民幣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計14961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86元,由被告趙忠作負擔。
上述款項,限義務人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逾期則視為放棄權利。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數額視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數額確定,戶名:待結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051010120xx397,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百色分行營業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黃瑞娟
20xx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黃英鈺
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書 篇4
原告(被反訴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獲嘉縣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分公司)。 負責人焦啟鳴,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靈霞,女。
被告(反訴人)宋成林,男。
委托代理人梁樂慶,男。
原告聯通分公司訴被告宋成林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國梁適用簡易程序,于20xx年5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宋成林當庭提起反訴,本院決定合并審理,于20xx年5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楊靈霞、被告宋成林(第二次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梁東慶均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被反訴人)訴稱:被告系原告客戶,電話號碼為4527368,20xx年元月份,被告打長途電話欠費1342.45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話費,同時認為被告的反訴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駁回反訴。
被告(反訴人)辯稱:被反訴人所訴不實,其稱反訴人欠長途話費純屬無中生有,反訴人使用的是包月電話,至20xx年5月底到期,但聯通公司擅自違約將反訴人的電話停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責令其將反訴人的電話接通,并賠償因停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原告(被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長途清單查詢結果一份三頁;2、視聽光盤一份附錄音筆錄一份;以此證明被告欠其長途話費1342.45元及催要話費的情況。
被告(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李紅利證明一份;2、宋志遠證明一份,以證明反訴人的經濟損失情況。
經庭審質證,對于原告提交證據1,被告有異議,認為長途電話不是被告家人所打,是網通公司盜打的,因該證據客觀記錄了號碼為4727368的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的詳細情況,被告對此雖提異議,但未提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此其異議不予采納。對于證據2,被告有異議,認為宋成林妻子并不能代表宋成林,且錄像時并未告知當事人,不能起證明作用,因該視聽資料證明聯通分公司員工去被告家催要話費的情況,故本院予以采信。
對于被告提供的二份證明,原告均有異議,認為證人未出庭,且并不能證明反訴的事實,因二證人均未出庭作證,故本院對此二份證明不予采信。
根據庭審當事人陳述及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宋成林原系聯通分公司的客戶,包月電話號碼為4727368。20xx年1月5日至1月30日,該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時長為35小時20分37秒,費用為1342.4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交。20xx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員工去被告家里催要話費而未果,由聯通公司新鄉分公司直接將該固定電話停機。20xx年3月22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追回話費1342.45元。20xx年5月15日,宋成林向本院提起反訴,要求聯通分公司為其接通電話,并賠償因停機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本院認為,宋成林在接受聯通分公司的電信服務過程中,使用并拖欠長途話費1342.4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釀成糾紛,應負全部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對于被告稱因拖欠長途話費而被停機的包月電話尚未到期,仍應繼續履行電信服務合同,因其拒絕交納話費的行為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聯通分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故本院對反訴人要求繼續履行電信服務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對于反訴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經濟損失的數額,故本院對此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成林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長途話費1342.45元。
二、駁回反訴人宋成林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征收即25元,反訴費25元,減半征收即12.5元,由被告宋成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國梁
20xx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 邵明周
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書 篇5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
被告周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與被告周某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文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耿粟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訴稱,被告自20xx年5月起租用原告移動電話號碼,自20xx年6月起,被告連續數月積欠原告移動電話通話費、月租費人民幣650元。經原告催討未著,故訴訟來院,要求被告給付上述欠款并償付相應違約金人民幣429元及合同違約金人民幣1536元(按日利率3‰、計至20xx年6月)。
原告提供證據如下:業務受理確認單、移動電話用戶欠費及違約金清單各一份。 被告周某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原、被告雙方自愿簽訂的協議,理應按雙方的約定履行義務。現被告拖欠電信費,其行為已構成違約,除應承擔付款責任外,還應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現原告訴請要求被告給付移動電話通話費650元、償付違約金429元及合同違約金1536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作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電信服務費用(移動電話號碼)人民幣650元。
二、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逾期違約金人民幣429元。
三、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合同違約金人民幣1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元,由被告周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三十五條電信用戶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繳納電信費用;電信用戶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
……
審 判 員 王文美
書 記 員 吳競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