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廣場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甲方: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
乙方:
租賃房屋名稱: 坐落位置:
類 型: 建筑面積: 平方米
租賃合同編號:
根據《民法通則》及《物業管理條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物業管理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配套服務設施、綠化、環境衛生、保安、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
2、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物流園廣場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本物流廣場管理檔案資料。
4、制止違反本物流廣場管理制度的行為。
5、可委托專業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與服務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整體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6、依據本協議向乙方收取物業管理費、水、電等費用。
7、向乙方提供維修養護等有償服務。
8、開展有效的社區文化活動和便民服務工作。
9、不承擔對乙方及乙方員工的人身、財產的保管保險義務。
10、按照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監督甲方的管理服務行為,就管理的有關問題向甲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2、遵守物流廣場管理制度。
3、依據本協議向甲方交納物業管理費、水、電等費用。
4、不得占用、損壞本物流廣場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5、轉租房屋時,應證得甲方書面同意,并于受轉租人同到甲方辦理相關手續,受轉租人與甲方另行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6、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物業的給排水、通風、采光、維修、通行、衛生、環保等方面的相鄰關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7、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8、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
第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維護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設備機房等。
二、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及其運行的維護和管理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水箱、加壓水泵、天線、供配電線路、通訊線路、照明、供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車場車庫、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場地等。
三、環境衛生的維護
包括:公共場地、物業配套設施的清潔保潔,雨水井、排污溝、沙井和
衛生死角的清理,物流廣場垃圾的清理,清洗果皮箱、垃圾桶、垃圾站。
四、保安
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本物流廣場區域的公共秩序,提供24小時固定值勤和巡邏,對物流廣場人員、車輛進出口、閉路監控,做好物流廣場內防火、防暴、防盜等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交通秩序與車輛停放
有權控制、引導、疏通車輛的出入及停放,對物流廣場停車場進行巡查工作,并協助公安機關扣留可疑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