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隊長崗位職責(通用3篇)
中隊長崗位職責 篇1
學校保衛處中隊長崗位職責及目標
一、工作職責
1、協助隊長管理、隊長不在時履行隊長職責;
2、督促檢查各崗位的.工作情況,落實崗位責任制;
3、完成處、警務室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工作目標
1、嚴格管理,使他們在門衛和巡邏中恪盡職守,認真工作,并使其達到招之即來,來之能戰的要求;
2、開展“形象工程”建設,創建“文明窗口”;
3、加強“文明值勤”教育,督促、要求各執勤點環境衛生整潔;
4、嚴格執行門衛制度,對進出車輛及人員嚴格盤查,時刻警惕破壞、盜竊事故的發生;
5、保持監控設施經常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發揮其應有作用;
6、協助隊長經常檢查隊員上崗值勤情況,每周至少在凌晨2―5時抽查2次隊員值勤情況,杜絕值勤人員脫崗、睡崗、賭博現象;
中隊長崗位職責 篇2
一、中隊長(班組長)是本隊(班組)安全生產的直接執行者,對本隊(班組)人員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健康和所管設備的安全運行負責;
二、認真遵守安全規程制度和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根據本隊(組)人員的.技術、體力、思想等情況合理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要做到交任務,交安全、交技術;
三、負責制定和實施本隊(班組)控制異常和未遂事故的安全目標,按施工情況進行安全技術分析預測,及時發現問題或異常,進行安全控制;
四、帶領本隊(班組)人員認真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時糾正員工違章作業和違紀行為;
五、組織和參加本隊(班組)的安全檢查,認真開展“六項活動”和預知預險活動,開好班前會,并做好記錄;
六、每天檢查本隊(班組)施工場所的工作環境、安全設施、設備、工器具的安全狀況,及時消除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七、監督檢查本隊(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八、經常性對本隊(班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新工人和臨時工進行班組一級現場安全教育;
九、有權拒絕違章的安全指令,聽從專職安監人員和監理工程師的指導;
十、做好上、下班交接工作和記錄,并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實現文明施工;
十一、認真執行作業程序書制度;
十二、支持班組兼職安全員履行自己的職責,對班組發生異常障礙、未遂事故要及時上報,組織事故原因分析,落實改進措施;
十三、發生工傷事故要詳細記錄并及時上報,負責保護好事故現場,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介紹事故發生的真實原因;
十四、履行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中的相關職責。
中隊長崗位職責 篇3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組織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協調好各采煤隊(班、組)的工作,嚴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規定組織生產。
第3條 根據煤礦制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化組織采煤工作面的生產。
第4條 組織好班前會,合理、及時安排有關工作,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要求。
第5條 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在生產中遇到的問題。
第6條 合理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生產。
第7條 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條 負責組織制定本連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9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第10條 參加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煤礦生產現場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11條 負責本隊(班、組)“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12條 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開展區隊安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第13條 每班至少組織一次隱患排查,及時排查生產中的安全隱患,并組織治理。
第14條 組織好本連隊的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并監督執行。
第15條 負責本連隊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6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17條 如實、及時匯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條 組織落實采煤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19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隊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隊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3條 在本連隊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采煤隊隊長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連隊的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4條 未及時組織采煤隊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5條 采煤連隊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采煤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對本連隊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未組織制定本區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在采煤過程中,沒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生產,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9條 不能保證工區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連隊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采煤隊隊長負主要責任。
第30條 采煤工作面的支護質量、安全出口、兩巷超前支護等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1條 采煤隊沒有組織好采煤隊的班前會和沒有認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點,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隱患,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組織好本連隊的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不好的,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連隊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7條 采煤工區(連隊)未有效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的,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采煤隊隊長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采煤隊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分管的采煤隊(班)不能夠協調工作,采煤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