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設備的技術協議
第二十二條 除本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的轉讓均屬無效。
第八章 通知第二十三條根據本合同約定,本合同一方需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傳遞。第二十四條本合同任何一方通訊地址變更,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未通知而引起的相關責任由地址變更方承擔。
第九章 不可抗力第二十五條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無法履行其在本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第二十六條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證據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并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方法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對對方的影響。第二十七條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決定如何繼續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無法消除而致使本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本合同或暫時延遲本合同的履行。在此情況下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三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2方式解決。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與本合同有關的協議條款及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電梯維保服務質量標準(甲方提供)
附件二:本合同標的物的規格型號明細(甲方提供)
附件三:本合同標的物(垂直梯)的維護保養記錄(乙方提供)
附件四:本合同標的物(自動扶梯)的維護保養記錄(乙方提供)
附件五:本合同標的物的急修任務單(乙方提供)
附件六:維護保養計劃表(乙方提供)
附件七:配件清單(乙方提供)
附件八:開票信息(乙方提供)
附件九:關鍵服務標準考核指標kpi和實施細則(甲方提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代表: 代表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