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精選3篇)
1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定,本局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吊銷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2.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理處,地址:________________市,賬號:________________。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________%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市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2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就共同開發電動車市場,由乙方向甲方提供電動車專用蓄電池一事,經協商達成一致共識,特簽定以下協議:
1.技術要求:
1.1外觀:
蓄電池應有正負極、商標、型號、規格、制造廠名、編號、出廠日期等標志,且標志應清晰、牢固、不易脫落;電池外觀整潔。
1.2型號:
1.3外型尺寸及重量:
6-dzm-10:長(152±2).寬(98±2).高(97±2).參考重量(4.25±0.05)。
1.4使用環境溫度:
膠體蓄電池在-20℃~50℃范圍內能正常工作;普通鉛酸蓄電池在-10℃~50℃范圍內能正常工作。
1.5放電容量:
單體蓄電池經完全充電后,在溫度為25±5℃環境中靜置1~4h,以jb/t10262-標準放電至蓄電池電壓10.50v終止,其放電時間不小于130min(允許3次循環)。
1.6大電流性能:
蓄電池經完全充電后,在溫度為25±5℃環境中靜置1~4h,以3.0i2(a)放電5min,蓄電池端電壓不低于8.4v(以12v系列為例),且導電部分不得熔斷,外觀無異常現象。
1.7安全性能:
蓄電池經完全充電后,在溫度為25±10℃環境中以0.4i2(a)連續充電5h,然后檢查外觀應無漏液及其它異常現象。
1.8耐震性能:
蓄電池經完全充電后,在溫度為25±10℃環境中,以正立狀態緊固在振動臺上,經受振幅2;頻率16.7hz的垂直振動,1h后目視確認無漏液等異常現象且端電壓必須在正常范圍內。
1.9電池壽命:
按2.1方法充電,以jb/t10262-標準中6.11的放電要求,循環次數“膠體環保型”不低于450次,“普通鉛酸型”不低于350次。
1.10端電壓及組合一致性:
配對單只電壓13.0v以上,2節電壓差不大于0.02v;3節電壓差不大于0.04v;4節電壓差不大于0.05v。
1.11過放電容量恢復性能:
“膠體環保型”電池開始以jb/t10262-標準放電至接近0v之后,短接該電池兩極24h,再重新充滿電。重復上述5次放電、充電、短接后,該電池(組)以jb/t10262-標準放電至單節10.5v時,放出的容量應大于標稱容量的90%(“普通鉛酸型”大于標稱容量的85%)。
2.蓄電池的使用:
2.1蓄電池的充電:
“膠體環保型”“普通鉛酸型”電池充電(以3節6-dzm-10電池組為例):把蓄電池串聯形成一個額定電壓為36v的電池組,第一階段:恒流1.5~1.8a,電壓逐漸上升;第二階段:電壓逐漸上升到44.1±0.2v后保持恒定,電流逐漸下降到400±30ma;第三階段:涓流浮充充電,電壓41.5±0.5v,電流逐漸趨近于0ma。(也可采用脈沖方式充電,充電最大電流不大于2.2a;最高電壓不超過44.5v)
2.2電池擱置一段時間后應及時補足電,嚴禁長期在虧電狀態下使用。
3.蓄電池的驗收:
3.1驗收內容:
3.1.1外觀:
a外觀無變形及裂紋,外形尺寸及重量應符合1.3條的規定。
b有正負極性、商標、型號、制造廠名、出廠日期、電池編碼等標志,且標志清晰,牢固。
c整箱包裝的蓄電池應附檢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售后服務保證書,包裝外側應有提醒正確運輸的標志。
3.1.2性能:
a測量電池的極性,應與正負極性標志相符。
b開箱后,電池組單節電池的開路電壓應不小于13.0v
c蓄電池經完全充電后,靜置1~4h,在25±5℃環境溫度以jb/t10262-標準放電至蓄電池組電壓31.5v止,其放電時間不小于130min(允許3次循環)。
3.2檢驗方法:
3.2.13.1.1條采用目測、鋼卷尺和秤。
3.2.23.1.2條采用數字萬用表和放電儀。
3.2.3首批供貨時及正常供貨后,每隔半年由乙方對1.5、1.7、和1.9條進行試驗,并向甲方提供國家或行業認可的書面報告。
3.2.4每個批次抽同一包裝箱中的1組3只電池,按1.5;1.10條款檢驗(1.5條允許三個循環),若達不到上述條款要求則按檢驗規則加倍抽樣檢測,仍不合格則該批產品退貨。
4.雙方約定:
4.1甲方職責:
4.1.1甲方對乙方所提供的每批產品按上述規則檢驗,若有不合格項或質量異議,須在收貨之日起____日內書面或傳真提出。
4.1.2對使用過程中因制造原因而需退還給乙方的電池,甲方應通知乙方服務人員到現場逐一檢測,凡不符合退貨要求的,乙方有權拒絕退貨或將已退電池返還給甲方。
4.1.3甲方應要求客戶(經銷商)認真填寫好乙方所提供的售后服務保證書上的有關內容,以便乙方掌握電池的有效使用期和建立好客戶檔案。
4.2乙方責任:
4.2.1乙方所提供給甲方的產品之質量必須符合上述技術要求。
4.2.2以3×6-dzm-10電池組為例,甲方電動車最大電流不超過13.0a,正常工作電流在環境溫度25±2℃、風力1~2級的平坦路面上,以70~75公斤的負載不大于7a;乙方產品使用天數與續行里程的關系使用天數(____月計)90天180天270天360天
放電時間110min105min95min72min
參考續行里程35~55km30~50km20~40km15~35km
使用天數(____月計)90天180天270天360天450天
放電時間120min110min105min95min72min
參考續行里程40~60km35~55km30~50km20~40km15~35km
注:參考里程是在環境溫度25±5℃,車、路況正常,最高車速20km/h,載重負荷不大于75kg的條件下進行的;且和電機效率、控制器控制參數等整車配制有關。
4.2.3乙方產品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質保期:(1)“普通鉛酸型”和“代膠體環保型”出廠15個月;使用12個月。(2)“代膠體環保型”出廠18個月;使用15個月。質保期二個條件只要達到一條都視為超過質保期,在質保期內若發生下列問題:①短路②斷路③反極④大面積脫粉,經甲、乙雙方檢查確認后電池容量末達到標稱容量的60%,由乙方負責修理或調換,否則不予承保。(其它規格型號的電池質保期雙方另行訂立)
4.2.4乙方每月根據甲方上月退回的經雙方確認確屬乙方責任的電池數量,如數向甲方返還相同規格型號的電池:
a/電池出廠8個月以內如出現容量明顯下降至額定容量80%以下(或漏酸、短路等故障),乙方負責調換全新電池,并重新計算質保期;
b/電池出廠8個月以外且在質保期內如出現容量明顯下降至額定容量60%以下(或漏酸、短路等故障),乙方負責調換標稱容量在80%以上的維護電池,三包期從原使用電池的出廠日期起累計續保。
4.2.5乙方負責回收甲方過質保期的“華富”廢舊電池,回收方法和價格另訂。
4.2.6乙方負責生產的電動車專用蓄電池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擔產品信譽和產品責任保險。
4.3.本協議為雙方供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履行地為高郵,解釋權為乙方所有。
5.其它約定: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3
甲方: MTI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__________
乙方: __天津創業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為保證內蒙古呼和浩特辛辛板污水處理廠泥區消化系統順利運行。甲方委托乙方進行系統的調試指導工作,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 合同履約地點:內蒙古呼和浩特辛辛板污水處理廠
二、 雙方職責范圍及工作內容:
㈠ 甲方職責范圍:
1. 根據設計要求及行業標準要求,甲方應完成如下工作,保證后期的順利進行。
儀表(流量計、液位計等)應安裝到位,各項參數準確可靠。 完成設備聯動試驗、管道打壓試驗、構筑物閉水試驗等,并有相應的試驗報告提供給乙方。
檢查污泥循環系統、熱水循環系統、沼氣管路連接處應嚴密,閥門啟閉應順暢、方向應正確,止回閥能夠有效工作。
電氣設備應滿足設計規范要求,避雷系統應可靠接地。
準備必須的安全措施及設備,如配備門衛、沼氣泄露探測儀、管道泄漏點檢測藥劑(潔潔靈、洗衣粉等)、大型滅火器、防毒面罩、安全警示牌(禁止合閘、無令勿動等)強制排風設備、專用
防爆工具。
確定適合運輸車輛的種泥投加點。
應具備雙電源供電能力。
應具備給污泥加熱的熱源,其溫
度應能滿足設計要求。
2. 甲方負責調試期間的運行值班、設備維修養護工作。
3. 甲方應根據乙方的工作需要,提供污水處理廠內的辦公場所,乙方應合理使用。
4. 甲方應根據乙方的工作需要,提供完整的設備、設施的各種技術參數、資料。
5. 甲方應根據乙方提出的方案措施及時安排、調整生產運行,保證工作按時落實到位。
6. 正式調試時根據乙方計劃進度甲方需安排相應設備廠家到廠配合。
7. 甲方的指派人員應嚴格按照乙方的指導進行污水廠內的各類設備操作工作,保證調試工作的安全進行。
㈡ 乙方職責范圍:
1. 乙方應遵照國家及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污水廠的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工作。
2. 乙方應根據甲方提供的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制度科學合理的調試計劃及方案,報監理、業主批復后并監督計劃落實情況。
3. 乙方應定期進行巡視監測污泥消化系統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到甲方,并提出解決方案供甲方參考。
4. 乙方根據運行需要,自備相應的運行監測設備。
5. 根據污水廠的運行情況和污泥消化系統調試計劃,指導甲方運行人員實施。
6. 調試過程中收集、整理調試資料。
三、 人員安排:
乙方委派兩名技術人員每天到場提供技術支持服務。上述員工具備所需的充分的工作經歷和經驗。
甲方負責提供污水廠的生產運行崗位工作人員,這些人員的工資及福利等方面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四、 安全和防護制度
1. 乙方進入污水處理廠后,應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護制
度并接受甲方的定期安全檢查,并對不安全因素進行整改。
2. 甲方應根據乙方要求,配備運行及日常工作所必須的.安全防護
用品和設備。
五、 驗收及移交:
本次污泥消化系統的調試以產生沼氣并順利點燃火炬并通過監理、業主驗收為合格標準。調試完成后乙方移交給甲方相關調試資料。
六、 違約規定:
1. 在消化系統調試期間,如果甲方人員未按乙方要求工作,造成
消化系統調試延期則乙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
2. 如果由于乙方提供的調試方案有問題或乙方現場人員能力有
限,導致污泥消化系統調試延期,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
3. 遇到以下情況時,乙方無需承擔調試逾期責任:
(1)由于不可抗力導致調試工作暫停。
(2)由于消化系統進泥量不足,導致調試工作暫停。
(3)由于外供電線路停電,導致調試工作暫停。
(4)因設備故障或構筑物無法使用,導致調試工作暫停。
(5)因供熱系統無法滿足要求,導致調試工作暫停。
七、 合同期限:
本次調試時間為2個月,暫定20xx年8月20日到20xx年10月20日止,從現場具備進泥條件正式開始。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一年,即20xx年8月20日至20xx年8月19日
八、 協議金額:
本協議總金額為 貳拾壹萬貳仟元整(含稅價)
九、 付款方式:
(1) 合同簽訂五日內,乙方開具合同額50%的發票給甲方,甲方支付合同額的50%給乙方。
(2) 調試工作結束后,經過監理、業主驗收合格后,乙方開具合同額50%的發票給甲方,甲方支付合同額的50%給乙方。
十、 其他約定:
(一) 合同簽訂后,不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解
除合同。如出現單方變更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
(二)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
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三) 本合同正本兩份,副本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各執
三份。本合同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章)乙方: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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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號2號樓C1018衛津南路76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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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 08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