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性決定》實例
法規性決定實例:
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為了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進行偷稅、騙稅等犯罪活動,保障國家稅收,特作如下決定: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之一的。法規性決定實例
二、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四、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罰。
五、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決定第一條的規定處罰。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行為之一的。
六、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非法出售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七、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關于盜竊罪的規定處罰。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