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性決定》實例
八、稅務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決定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一)與犯罪分子相勾結,實施本決定規定的犯罪的;
(二)明知是虛開的發票,予以退稅或者抵扣稅款的;
(三)明知犯罪分子實施本決定規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幫助的。
九、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單位犯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的人員依照該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有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十二、對追繳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的非法抵扣和騙取的稅款,由稅務機關上繳國庫、其他的違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財物一律沒收。供本決定規定的犯罪所使用的發票和偽造的發票一律沒收。
十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