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補償決定書(精選3篇)
行政補償決定書 篇1
行政賠償決定書
公行賠字 [ ]第 號
賠償請求人: 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 電話:
住所: 郵編:
[賠償請求人: (法人或組織名稱)電話:
住所: 郵編: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姓名) 職務: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電話: ]
本機關于 年 月 日收到賠償請求人的行政賠償申請,請求
(具體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具體法律條文) 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說明是否賠償、賠償方式、賠償項目、賠償數額等;決定不予賠償的,說明不予賠償理由)
。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本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年 月 日
(賠償義務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章)
行政補償決定書 篇2
賠償請求人:周起喜,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田村山南228號。
賠償義務機關:北京市海淀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法定代表人:孫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東北旺南路27號上地辦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以下簡稱本行政機關)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本行政機關依法進行了審查。
賠償請求人請求:
1、 修復或按照原結構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24號),并交付賠償請求人繼續使用;
2、 將被拆建筑物內財物歸還至原處,如有丟失損壞的照價賠償;
3、 精神傷害賠償金700萬元;
4、 20xx年6月21日起至賠償協議簽訂之日止產生的誤工費每月5223、5793、6463元;
5、 20xx年6月21日起至賠償協議簽訂之日止的租房費用每月10500元。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決定并下發《通知書》將海淀區田村山南路8號院和228號院所屬房屋認定為違法建設。
2、20xx年6月21日,海淀城管局在沒有送達拆違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趁早晨突襲以暴力手段將位于海淀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住房強行拆毀,導致屋內家具、電器、生活用品、現金等財產不知去向。該行政行為對我家造成巨大財產和嚴重精神傷害,并導致我全家居無定所、無家可歸,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
3、20xx年6月3日賠償請求人周起喜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經查:賠償請求人周起喜在海淀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通知。賠償請求人周起喜認為本行政機關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為違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本行政機關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機關認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不具強制力,并未侵犯賠償請求人周起喜的合法權益而造成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故周起喜不具有提起國家賠償的主體資格。
2、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機關并非該案的賠償義務主體。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本行政機關決定:
對賠償請求人周起喜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不予賠償。
如不服本決定,賠償請求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海淀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
二月十五日
行政補償決定書 篇3
號(所屬部門:,職務:):
因您20xx年7月份出勤考核結果顯示遲到、早退2次,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根據《廣東哈弗公司考勤制度》相關規定,特決定給予您書面警告、記小過一次處分,相關處分自本決定書做出之日起執行。請您懲前毖后,在今后的工作中認真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履行好本職工作。
廣東哈弗石油能源有限公司行政部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