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精選3篇)
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 篇1
1月1日凌晨2:00,保衛處接到電話舉報,研究生公寓樓513宿舍喧嘩哄鬧,影響周邊宿舍休息。經核實:513宿舍丁濤、武志浩、康舉以及李琳、劉家楠在宿舍玩游戲、唱歌、嬉鬧至凌晨,經保衛處同志敲門提醒后才安靜下來,情況屬實。
研究生部為維持安靜、有序、正規的宿舍環境,已通過多種渠道對研究生宿舍各項管理規定進行宣傳與教育,個別學生依然無視校規校紀,我行我素。在公共場所哄鬧、擾亂正常秩序者是極其惡劣的。為警示全體研究生,根據《首都體育學院研究生部學生違紀處罰辦法》[20xx]203號第十條等文件精神,結合違規學生事后的認錯態度,研究生部研究決定給予如下處理:
給予20xx級研究生丁濤、武志浩、康舉、李琳、劉家楠通報批評;
根據《首都體育學院研究生部學生違紀處罰辦法》(首體研字[20xx]203號),以上同學如果對本決定有異議,應當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首都體育學院研究生部
年1月9日
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 篇2
慕毅飛,原溫嶺市委黨校主任科員,20xx年2月退休,身為中共黨員,違反政治紀律,多次公開發布、轉載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一致的錯誤言論,嚴重損害黨的形象,依據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和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經市紀委會20xx年4月15日研究,決定給予慕毅飛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中共溫嶺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年4月20日
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 篇3
xx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東環罰字[ ] 號 :法定代表人(單位): 職務: 詳細地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經調查核實,你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1、 2、 以上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1、 2、 上述行為違反了《 》第 條第 款(和《 》第 條第 款)之規定。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據《 》第 條第 款(和《 》第 條第 款)之規定,決定對你單位(或者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大寫) 元。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丹東市商業銀行東港支行 戶名:xx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解繳專戶 賬號:20xx00 2、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你單位(或者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丹東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東港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在十五日內直接向東港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局地址:
郵編:1183
聯系人: 電話:
xx市環境保護局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