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辦理
四、草擬、修改、審核和簽批公文,要用鋼筆、毛筆或檔案圓珠筆。
五、公文簽發后付印。印件頁面要美觀大方,符合公文格式。裝釘要整齊牢固,不漏頁、錯頁、粘頁。
六、公文校對以原稿為準,重點校對文字和格式,非承辦入不得擅自改動原文,如對內容有疑問或發現錯漏,應請承辦人予似核對。
七、蓋印。監印員應根據領導人的簽發和應發份數蓋印。鉛印公文一般由專門機要印制單位用機器套印。委托其他單位套印公文時,應指定專門人員現場監印。
八、公文的秘密等級,應根據公文的內容和印發范圍,由承辦人提出建議,簽發人核定。
九、上一級機關的發文,除絕密或注明不準翻印的外,經下一級機關的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批準,可以翻印、轉發。翻印時要注明翻印的機關、時間和份數。
第六章立卷、銷毀
第二十三條 公文辦完后,機關文書部門應根據文書立卷、歸檔的有關規定,及時將公文定稿、正本和有關材料整理立卷。
立卷的范圍:本機關工作活動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會議文件、會議記錄以及反映本機關職能活動需要立卷的有關材料(包括照片、錄像帶、錄音帶、電腦軟盤、出版物)等。
第二十四條公文立卷應以本機關形成的公文為重點,根據公文形成的特征、相互聯系和保存價值分類進行整理,保證齊全、完整,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二十五條 立好的案卷,應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個人不得保存應存檔的公文。
第二十六條沒有存檔價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經過鑒別和主管領導人批準,可以銷毀。銷毀秘密公文要進行登記,有專人監督,保證不丟失,不錯銷、漏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