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的分類與寫作
2、指揮性決定。
指揮性決定最突出的特點是:需下屬單位和有關人員承辦和堅決貫徹執行。常用的指揮性決定有:規定性、規范性決定,指導性、指示性決定,處理問題的決定和重要行動的決定。指揮性決定一般篇幅較長。說理透徹,措施具體,也有篇幅簡短的,均具有指令性和指導作用。
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決定的主題與“決定”組成,要求做到標題簡練,主題鮮明,文題一致。
正文由決定的理由、決定的內容組成。決定的理由在決定的開頭部分,闡述決定的根據、背景,要用概括性語言,達到文字精練恰當,表述準確清楚。在決定理由之后,常用“特作如下決定”、“現決定如下”等承啟語,過渡到決定內容部分。決定的內容是指揮性決定的核心,應闡明決定事項的意義、具體內容、落實措施、解決辦法、執行要求與保障措施等。對內容較多的決定,可分條陳述,做到用語準確,文字簡練,語氣肯定。執行要求與保障措施,可有可無,視具體情況而定。有些決定在內容部分已有執行要求,有的決定專列一段或一個部分,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就執行決定提出具體的要求。不論何種決定,其寫作方法不同的是正文部分,其他部分的寫作方法、要求均相同。
(1)規定性、規范性決定。這類決定的正文,一般篇幅較長,結構嚴謹,內容完整全面,操作性很強。它雖不是法規性文件,但又接近法規性文件(如法令、規則、條令等)。它由開頭部分和決定內容兩大部分組成。
開頭部分。包括行文的緣由、依據、目的和過渡句。行文的緣由要有針對姓,對本轄區的情況作出實事求是的概括,行文的依據是上級機關的文件精神、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文之有據,氣勢磅礴,如高屋建瓴;行文的目的要明確,準確地體現公文的主題。然后以過渡句承上啟下。
決定的內容,包括開展某項工作的意義、決定的具體事項和保障措施(執行要求)三個部分。其中,意義部分用高度概括性的語言,準確地闡述決定事項的內涵及其地位與作用。決定的事項可分成若干部分,與意義部分平衡布局,寫完一個內容,再寫另一個內容,要求內容完整具體,結構嚴謹,邏輯嚴密,涵蓋范圍廣,操作性強;用決斷性語言,文字精練,表述準確,無懈可擊,能起到解惑釋疑和激勵作用。保障措施包括如何加強領導、加強隊伍建設,加大投入、加強協調配合等內容,作最后一個部分。有的決定可在保障措施之后另加一個自然段或一句話,對如何匯報貫徹落實情況提出具體的要求,正文寫完,全文自然結束。
(2)指導性、指示性決定。這類決定的正文,一般篇幅不長,由決定的理由、內容和保障措施組成。對于語言文字結構和各部分的寫作基本要求等,與規定性、規范性決定的要求相同,不同之處是,它的內容著重從宏規性、政策性、指導性等方面著手,對某項工作不作具體的規定,只提出方向性、原則性要求,給下級機關以自主權和創造性工作的空間,以充分發揮下級機關的聰明才智,把上級機關的決定精神與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緊密結合,與時俱進,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增強創新能力,提高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