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令)的分類與寫作
根據命令(令)的適用范圍可劃分為:公布令、行政令、任免令和嘉獎令。
1.公布令。
主要用于公布國家法律、法規。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國家法律,由簽署、發布;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行政法規和簽署公布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總理簽署、發布;地方政府令,公布地方性行政法規和規章,由政府首長簽署、發布。
公布令由標題、發令順序號、正文、署名、成文日期組成,要求篇幅簡短,文字精練、準確、鮮明、莊重。
標題。由發令機關名稱或發令機關領導人職務名稱與“令”組成。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發令順序號。在標題之下居中標注。其順序號從每屆政府或領導人任職第1號編起,依次按發令順序編發令順序號,直至屆期結束。領導人連續任職的,可連續編發令順序號。
正文。發令順序號之下是正文。正文由公布的對象、公布依據、決定事項組成。公布的對象即被公布的法律、法規,應當用全稱,加雙書名號,一般寫于“令”的文首。公布依據即法律、法規的批準機關或會議,撰寫在公布對象之后,用“已經”或“已由”“機關批準”或“會議通過”銜接。決定事項,即新的法律、法規實施后,原來的法律、法規如何處理。一般規律是:新的法律、法規頒布之后,原來的法律、法規同時廢止或停止執行。
署名。由發文機關名稱、領導人職務與領導人姓名組成。
成文日期。印簽署“令”的日期,以簽署的當天日期為準。
公布令一般與被公布的法律、法規同時公布。在“令”之后排印被公布的法律、法規的全文。
2.行政令。
行政令是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就某項工作發布的施行強制性行政措施的命令。它適用于發布某些特別重要、特別嚴肅、特別穩定的政策措施,所管轄范圍的單位和人員必須無條件地遵照執行。比如,《xx人民政府關于保護環境的命令》等。
行政令一般公開發布,由標題、公布依據(會議討論通過等)、決定、正文、附注等組成。
標題。由發令機關名稱、公文主題與“命令”組成。
公布的依據和決定。一般用圓括號居中撰寫在標題之下,寫明是什么會議通過,什么時間發布,什么時間施行。行政令,一般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開發布的,應在發布之日30天后施行。
正文。一般由命令的緣由、要求、執行辦法三部分組成。在命令的開頭部分闡述發布此令的緣由,即政策法律依據、發令目的、轄區內的工作情況等。應做到文字精煉,理由充分。要求部分,是正文的主體,一般分條列項撰寫發令機關提出的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應做到內容具體,觀點鮮明,表述準確;用決斷性語言和命令式語氣,使全文有一種不可抗拒的強制性和約束力。執行辦法,即命令的執行規定。包括生效時間、解釋權限等。有的行政令沒有這一部分。
附注。行政令是公開發市的,可省去附注;是內部行文的限知性命令,則在正文之后加圓括號標注印發傳達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