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常見錯誤析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xx年1月1日施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就“發文字號”的用法、格式、標準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發文字號”在實際應用中仍然存在多少不規范的現象和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
一、搭配虛字。如:“政字〔〕第2號”、“發字〔〕第35號”,這里的“字”“第”均是沒有什么實際意義的多余字,應刪去。規范化的用法是:“皖政〔〕2號”(即安徽某某人民政府xx年度發的第2號文件)、“皖發〔〕35號”(即中共安徽某某委xx年度發的第35號文件)。
二、要素顛倒。《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三章第十條第四款已明確規定:“發文字號應當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實質上等于指定了“機關代字”、“年份”、“序號”三要素排列順序。但個別地方和單位在使用“發文字號”時,并沒有按以上指定順序排列,三要素位置顛倒。如:“(76)榕銀農字第85號”,這一“發文字號”,不僅年號不全、“字”“第”多余、“括號”用錯,而且年份前移,是錯誤的。規范化的用法應是“榕銀農〔1976〕85號”。
三、年號不全。如“政發〔97〕8號”、“政秘〔86〕6號”,這里的“〔97〕”“〔86〕”是指1997年度、1986年度。雖然,在廿、廿一世紀里,“〔97〕”、“〔86〕”可理解為1997年、1986年,如若事過幾個世紀或時間更長一些,為什么不可把“〔97〕”理解為公元97年、997年、1697年、2097年呢?年號不全會給將來查找利用文件檔案帶來很大麻煩。所以,年份號應該寫全稱〔1997〕〔1986《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明確:“年份應標全稱”。
四、錯用括號。如“政辦()8號”、“政辦〈〉8號”,這里的年份所用的括號“()”、“〈〉”均是錯誤的。規范的用法應是六角括號“〔〕”,如“政辦〔〕8號”。
五、亂設虛位。發文字號中的“發文序號”常常出現虛位,如“政秘〔〕008號”,這里的“008號”應改為“8號”。《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已明確規定:“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
六、擺放有誤。常見錯誤有三種:一是該居中擺放而不居中;二是不該居中擺放卻居中;三是上下排放距離不當,不是過高、就是過低。就發文字號的擺放問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附件的《條文釋義》中講的非常明確和具體:發文字號的位置,本標準規定在發文機關標識下空2行,發文字號與紅色反線(即文件版頭上的一條紅色橫線)之間間隔4mm(發文機關標識與紅色反線之間的距離是3行位置,而發文字號應標在第3行,不要緊貼紅色反線)。發文字號一般應居中排列。其實,發文字號的擺放有三種不同類型:①有發文機關名稱加“文件”二字組成發文機關標識的(俗稱大文頭)下行文,發文字號一般標注在發文機關標識之下、紅色反線上方,居中擺放4mm處(如上規定);②上行文(上報的公文)需標識簽發人姓名時,發文字號移到左邊,左空1字(上下擺放位置,如上規定在紅色反線上方4mm處),簽發人姓名居右安排,右空1字;③“只用發文機關名稱作發文機關標識的公文,發文字號一般標注在橫線(紅色反線)之下,公文標題之上的右側”(見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某某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一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