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常見錯誤析
七、字體字號不標準。《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規定:發文字號,用3號仿宋體字。而有的字號小于3號;字體,有的用小標宋體字,有的用楷體,也有的用黑體,五花八門。
八、與“公文編號”混為一談。這一問題多出現在教課書中,如某函授大學編著的《中國實用文體大全》、某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公文寫作教程》、近年新出版的某函授大學教材《應用文寫作》、某某某黨校系統干部中專教材《語文》等都把“公文編號”解釋為“一般包括機關代字、年度、順序號”,把“公文編號”混同于“發文字號”。
“公文編號”與“發文字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公文編號”也叫文件編號,“是一份文件總印數的次序號”(《實用公文詞典》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闡述更明確:“公文份數序號(公文編號)是將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時每份公文的順序編號”。而“發文字號”是“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除此之外,“公文編號”與“發文字號”還有兩大區別:①寫法上的區別。“公文編號”的寫法過去是“no.000”,現為“000”,位置標于文件左上角。而“發文字號”的寫法是:“國發〔1991〕2號”即國務院1991年發的第2號文件。②標注位置的區別。“公文編號(公文份數序號)用阿拉伯數碼頂格標識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所謂版心:即公文印刷用紙除去天頭(上白邊)、訂口(左白邊)、右白邊、下白邊,余下的可排印文字的部分〕。而“發文字號”,在發文機關標識下空2行,距紅色反線4mm處;大文頭(有發文機關名稱加“文件”二字組成發文機關標識的文頭)的下行文,居中排列;小文頭(僅以發文機關名稱作發文機關標識的文頭)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移至紅色反線下靠右擺放;上行文,需標識簽發人姓名時,發文字號移至左邊,左空1字(紅色反線上方4mm處)。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已進行多次修訂和完善,并制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執行標準(gb/t9704—1999),我們在編印教材和公文實際應用中,就應該嚴格按《辦法》和國家執行標準執行,這樣才能促進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標準化、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