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如何正確選用公文文種
三、正確選用“意見”文種
對照國務院辦公廳1993年11月21日修訂,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意見”是《辦法》中新增加的文種,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對于“意見”文種,《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國辦函〔〕1號)中有詳細說明。其中,筆者認為以下幾點對實際工作極為有用,在此作了一個簡單整理:1.“意見”既可用于上行文,也可用于下行文和平行文;2.“意見”作為上行文時,應按請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辦理,上級機關應當對下級機關報送的“意見”作出處理或給予答復;3.“意見”作為平行文時,所提出的意見供對方參考;4.“意見”作為下行文時,文中對貫徹執行有明確要求的,下級機關應遵照執行。
在公文擬寫過程中,如《關于報送對〈條例(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完全可改為《關于〈條例(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還有如《關于報送對辦法(送審稿)修改意見的函》、《關于報送對項目建議書審核意見的函》等,也完全可直接選用“意見”來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