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的概念、特點
是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加強對部門工作的管理和嚴格組織紀律而制定的要求有關人員共同遵守的規范性公文。
制度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針對一個部門某項具體工作管理制定,一經頒布,有關人員必須遵守,若有違反,則要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行政處罰以至刑事處罰。制度具有很強的強制性和約束力。
(二)制度的結構、內容和寫法
制度由標題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標題。
一般有兩種構成形式:一種由事由和文種構成,如《財務制度》、《保密制度》、《值班制度》;一種是由制文單位,事由和文種構成,如《辦公廳禮品管理制度》、《公司立項制度》等。
2.正文。
制度的正文由總則、分則、附則組成。總則是關于制定制度的指導思想、目的等項內容的說明。分則是規范項目,是制度的實質性內容,是要求工作人員遵守的行為規范。附則用以提出執行的要求等事項。
制度的正文的結構一般采用條文式,依次列述規定內容。
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管理
(一)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應指定專人負責。
(二)管印人員要忠于職守,不得徇私舞弊,擅自使用印章。
(三)印章要專柜保存,使用一把鑰匙,嚴格管理。使用印章,須經領導簽字批準。
(四)蓋印前要審核手續是否完備,材料是否齊全,對于不符合要求的,等手續完備后方可蓋印。蓋印中要嚴格按照公文格式規定,蓋印要工整,字跡要清晰,將印章下邊壓在公文落款日期的正中間。
二、審批和使用范圍
(一)省政府印章的使用須經省長、副省長或秘書長簽字批準,經辦人員要登記、簽名并注明印數量、理由等。使用范圍:
1.以省政府名義發的各類公文(包括文件、函、命令、公告、通告、傳真電報等);
2.省政府與省委、與省軍區、與國務院有關部委及其他省、市、區人民政府聯合發的各類公文;
3.以省政府名義頒發的獎狀,發出的賀信、賀電及介紹信等;
4.以省政府名義頒發的證件、證書等;
5.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蓋印時,須請示秘書長以上領導批準。
(二)省政府辦公廳印章的使用須經廳主任或副秘書長簽字批準。使用范圍可按第二條第一款各條規定辦理。介紹信蓋印須經主管副秘書長批準,并詳細登記蓋印張數。
以省政府或辦公廳名義在郵電局發明碼電報,加蓋機要處印章。
(三)各處室、科印章使用時,須經處室、科領導批準。
三、存檔
凡加蓋省政府辦公廳印章的所有公文、介紹信、證件、證書、獎狀以及其他文字材料,應分別留存底稿、影印件、存根、樣本等,交檔案科歸檔。
四、印章的刻制、頒發和更新
(一)刻制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及省政府辦公廳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印章,必須以省政府或辦公廳正式文件為依據,并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專門刻制單位制作。頒發以上印章時,按辦公廳財務規定收取工本費,由財務科向領印單位開據辦公廳財務收據。
(二)所發印章因年久損傷或經國務院批準更改行政區域名稱后,需要更換印章的,用印單位要向辦公廳提出申請,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承辦人員負責及時刻制,領取新印章時要將舊印章交回。
(三)辦公廳各處室、科印章的刻制應依據正式文件或領導批示,由專人刻制,制成后交給管印人員注冊登記,然后通知處室、科有關人員簽領。
(四)經省政府決定撤并的工作部門或直屬機構,其印章由管印人員負責及時收回并登記銷號,嚴格管理,定期負責監銷。
(五)國務院各部門駐省單位或其他機構需刻制印章的,要經秘書長以上領導簽字批準,并將領導指示件貼在介紹信存根處。
檔案管理制度
一、歸檔文件、材料范圍
凡是反映省政府機關工作活動,具有考查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均屬歸檔范圍。
(一)上級機關的文件、材料
1.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召開的需要省政府貫徹執行的會議的主要文件、材料。
2.國務院、國務院各部門頌發的屬于省政府機關的主管業務并要執行的文件,以及普發的文件,非省政府主管業務但需要貫徹執行的法規性文件。
3.國家領導人視察、檢查本省工作時的重要指示、講話、題詞、照片、錄音、錄像等。
4.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省政府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