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建議書編制、申報、審批
(一)審批權限
國家計委和市計委是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審批機關,除危舊房改造項目可由區縣計委審批外,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區、縣、局、總公司一律不具備審批權。具體分工是:
中央在京單位(含軍隊)所屬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項目,由國家計委審批。
地方房地產開發公司總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或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資或合作房地產開發項目,由國家計委審批。
高檔房地產項目是指:別墅性質的高檔住宅和度假村;建安造價高于一般民用住宅造價(XX元/m2)一倍以上的公寓項目;建筑標準四星級(或相當四星級)及以上的賓館、飯店;建安造價超過一般民用非住宅造價(4000元/m2)一倍以上的各類綜合用房、寫字樓、商業服務樓。
地方房地產開發公司總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下且總投資在2億以下的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資或合作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及其它房地產開發項目,按下列權限審批:
(1)非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屬于新開發區內的項目和危舊房改造小區內非配套的大型公建項目,由市計委、市建委審批;屬于危舊房改造小區內住宅及相應配套項目,由區、縣計委審批。
(2)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由市計委審批。
(二)申報渠道
需國家計委審批的項目申報渠道
(1)地方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項目,如需報國家計委審批,開發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將項目建議書報送市計委(建委),經初審后,由市計委上報國家計委審批。
(2)中央在京單位(含部隊)所屬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項目,項目建議書由開發公司的主管部門直接報國家計委,國家計委審批項目之前涉及北京市規劃等有關方面問題,由市計委(建委)按北京市的有關程序協助辦理。
需市計委審批項目的申報渠道總的原則是,由具有在京房地產開發資格的企業按隸屬關系上報。
(1)市屬單位的公司,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上報。
(2)區(縣)屬公司,由區(縣)計委上報。
(3)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公司若其組成單位中有地方企業,可由地方企業按上述渠道上報;若組成單位中沒有地方企業,則由項目所在地區(縣)計委上報。
四、項目建議書批準之后的主要工作
選定建設地址,申請規劃設計條件,做規劃設計方案。
落實籌措資金方案。落實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雨污水排放、電信等市政公用設施配套方案。
落實主要原材料、燃產的供應。
落實環保、勞保、衛生防疫、節能、消防措施。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名稱預登記。
進行詳細的市場調查分析。
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