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辦理流程實習總結
二、如果是被告,還要注意其他事項
1、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如果沒有,向法院提交管轄權異議
2、答辯期內可以選擇是否提交答辯狀
三、其他程序的選擇問題
1、先予執行程序,先予執行的申請由權利人向受訴人民法院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沒有權利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采取措施。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讓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2、申請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和訴訟中財產保全申請,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訴前一般不會支持,只能在起訴的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一般法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大多數法院要求是金錢擔保。
四、執行程序問題
(一)執行根據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
(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支付令和決定書。
(2)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法院制作的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和執行令。
(4)法院制作的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2.其他機關制作的法律文書
(1)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
(2)公證債權文書。
(二)執行管轄
1.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民訴》第201條(修訂) ;
(1)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2)考法:二審法院所作的先予執行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
2.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以上兩個法院都有執行管轄權,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執行》第15條改變了《意見》第256條的規定)
4.變更執行法院 《民訴》第203條(修訂)
(1)條件
①情形: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
②申請: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處理:人民法院經審查
①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督促執行令。
②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裁定
5.管轄權異議:《執行程序解釋》第3條
(1)異議時間: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2)處理方式:①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注意起訴時是移送);②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可以復議:向上一級人民法院。
(4)不停止執行:管轄權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三)對執行標的的異議
1.執行異議的條件 《民訴》第204條(修訂)
(1)執行過程中;
(2)提出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
(3)針對執行標的;《執行程序解釋》第15條
2.程序問題 《民訴》第204條(修訂);《意見》第257、258、264條;《執行》第70-75條
(1)異議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也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
(2)審查期限: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內審查;
①執行法院應當進行實質性審查,以確認異議人是否真的對執行標的享有權利。
②審查期間可以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但不得進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