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業實習報告總結(通用3篇)
法學專業實習報告總結 篇1
今年暑假,我在珠海市律師事務所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實習工作,這一個月我來說是收獲頗豐的一個月。在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指導下,我看了很多案件的卷宗;接觸了四五起真實案件的辦案經過;
親手書寫了起訴狀、證據清單、申訴狀、再審申請書、代理詞的法律文書;幫助客戶起草遺囑;到過法院辦理立案手續;旁聽了兩件案子的開庭審判;還參與了5天的珠海市五洲康城樓盤的商品房預售的簽約工作……以前我對律師事務所的了解僅限于別人的口耳相傳,對此的感性認識少之又少。然而在這一個月律師事務所實習的經歷,卻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嚴謹、充滿挑戰的法律實務工作。
在實習期間,我遇到了許多關于房地產商品房買賣糾紛的案件,由于能夠接觸到真正的案件辦理,我也逐漸地對此類案件產生了興趣。其中關于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問題我研究得比較深入,現在就這方面內容簡述如下:
一、關于《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房地產開發公司在與買受人簽約購房合同之前,要買受人簽一份《認購書》并交納數額不菲的定金,如買受人不能在房地產公司限制的期限內與其簽約購房合同,則房地產公司就沒收其定金。而要認定房地產公司能否有權沒收定金,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就要認定《認購書》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一種觀點認為《認購書》不同于買賣合同。這種觀點認為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以保證合同履行為目的,于合同成立時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款項,它是一種債權的擔保形式。定金由當事人訂立定金合同成立,于定金交付后生效。因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債)的有效成立為前提。定金合同具有從屬性,即擔保之債與被擔保之債形成主從關系。擔保之債是從債,被擔保之債是主債;擔保之債是對主債效力的補充和加強,受主債效力的制約。主債無效,擔保之債亦不存在;擔保之債隨主債的終止而終止。而現在通行的《認購書》無非是限制購房者(債務人)必須繳納首付款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喪失定金,其確保售房者(債權人)利益。可見,其定金所擔保的主債務(購房行為)還沒有發生。因為至此,雙方尚未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即主合同不存在,因而作為規定其內容的從合同(定金合同,即《認購書》)亦無效。
另一種觀點認為《認購書》相當于買賣合同。其理由是: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關于合同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規定;二、文件體現了合同主體、標的、價款等合同一般應包括的條款;三、文件內容雖然簡單,但根據項目批準文件、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商品房交易習慣以及開發商的宣傳、展示內容等,文件所確定的房屋買賣完全可以實現;四、文件中通常會對定金問題作出約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該定金具有證約作用,即能證明開發商和購房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系;五、開發商和購房人簽署《認購書》之類的文件,完全是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現,符合合同訂立過程中意思自治的原則;六、雖然《認購書》、訂單或認購協議中都會約定某一具體時間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或預售合同,但房屋買賣或預售合同沒有強制使用文本,因此,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或預售合同完全是對《認購書》、訂單或認購協議的細化、補充或變更。既然房屋《認購書》、訂單或認購協議之類的書面文件具有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認購書》、訂單或認購協議所確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包括定金責任)。
我覺得以上兩種觀點都具有片面性。簽訂《認購書》不是商品房買賣中的必經程序。《認購書》可以看作是一份獨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它的簽訂對購房人來講只是為了獲得特定房屋一定時間內的優先購買權,對開發商來講只是為了加強對購房人的約束以增加交易機會。《認購書》的簽訂是為了保證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能夠順利簽署,但當它的條款約定相對較為詳細,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時亦可視為它為買賣合同。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認購書》在一定條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該《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綜上所述,《認購書》是否具備法律效力,不僅要看其具體內容,而且也要看開發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不能一概而論。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我們特別注意,就是《內部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問題。為了更好地分析問題,這里先說明一下幾個名詞的含義。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而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預售人在樓盤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就開始進行認購,并與客戶簽訂《認購書》,這種做法被稱為內部認購。在這種情況下訂立的《認購書》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無效的合同。因為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的條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形式條件與其他實質條件,即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是預售商品房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前所訂立的《認購書》屬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合同,自然無法律效力。即認購無效時,預售人應當向認購人返還定金,同時預售人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二、訂立《認購書》的注意事項
一份商品房《認購書》,其內容一般包括買賣雙方名稱、房屋坐落、型號、面積、訂購總價、定金、簽署“契約”時間等條款。由于《認購書》多為房地產司制定,所以作為商品房的買受人在訂立《認購書》時,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多注意以下事項:
(一)訂立《認購書》前認真了解擬購房產的真實情況,不要輕易落定認購。如應多了解房地產公司的資質、擬購房產是否具備預售資格及是否被抵押或存在其他限制房產轉讓的情形等等。
(二)訂立《認購書》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各個條款,弄明白各條款的真實意思,容易產生歧意的表達最好進行修改或作出解釋予以界定。
(三)訂立《認購書》時,與房地產公司仔細約定“定金”在各種情況下處理的方式;還應特別注意防止房地產公司在房屋升值的情況下惡意將房屋另售他人的情況。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通過這次在律師事務所的畢業實習,我將課堂上所學的基礎理論與實際相結合,覺得自身的素質得到了提升,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識水平和法律運用能力。這次實習讓我體會到律師業是一個非常具有挑戰性、非常具有實現自身價值機會的職業,同時,律師工作也是一項非常嚴謹、艱苦、繁重、需要終生學習的工作,容不得半點懈怠和差錯。我會鞭策著自己不斷前進,成為一個合格的“法律人”。
法學專業實習報告總結 篇2
總結我的實習生活,那是一段快樂的時光。
在這將近20天的時間了,我對基層法院的工作有了初步了解,旁聽了民三庭、行政庭、少年庭的案件審理過程,對審判流程、法官、書記員以及當事人雙方及其代理人的工作任務有了清楚地更真切地認知,達到了實習的目的。
說到實實在在的感受,可以總結為四點:
1.基層人民法院真的很“基層”,卻沒有真正代表“人民”利益;
2.永遠不要與法院扯上關系,無論是做原告還是被告;
3.事業單位的浪費很嚴重,嚴重影響了中國“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進程;
4.中國的法治建設真的任重道遠,毫不夸張地說。
我所在的實習單位是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一下車,我就看到法院的五星紅旗在瑟瑟秋風中迎風飄揚,高懸的國徽在陽光照耀下熠熠生輝,寫著“歡度國慶”四個大字的大紅燈籠依然高高懸掛著,節日的氣氛仍未褪去。走進二樓大廳,可以看到左邊掛著木質的代表公平正義的天平,裝飾簡單單不乏莊重,讓人走路都不敢出聲音,遑論大聲喧嘩。幾乎每一層樓都掛著代表公平正義的毛筆字:“通曉法律不在于了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于掌握它的精神實質”“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及時作出判決是每個法官應盡的義務”
之所以說基層人民法院很基層,主要基于以下表現在審理程序方面的欠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的規定,開庭審理的基本程序,依次為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這樣幾個訴訟階段。而在基層法院的審理過程中,許多環節多省略了。比如,書記員應當在正式開庭審理前宣讀法庭紀律,宣讀完后,即應當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如果合議庭組成人員中有的話)入庭,然后向審判長報告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出庭情況,由審判長逐一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并詢問各方當事人對于對方出庭的人員有無異議。而在我旁聽的這幾起案件中,書記員都沒有宣讀法庭紀律,而是法官或法警提醒旁聽人員關掉手機,庭審期間不得隨意走動不得大聲喧嘩。但是,這并不奏效,還是有手機鈴聲響起,還是有閑雜人從法庭中央走過到其他審判庭去。而我說的并不是個例,因為和我一起旁聽的同學就為了走近路從其他正在庭審的庭里穿過,而不管正在庭審的事實。
說到代表人民利益,我想,所有的法院都做的不夠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可是,現在連住院開刀做手術都要送禮,有多少人會不接受請客送禮呢?又有多少人會在庭審之前知道這些情況而要求回避呢?庭審之前送禮,庭審之后再請客吃飯,喝的醉醺醺的回來,下午上班時間就開始睡了。“代表人民利益?”他們是否考慮過這個問題?只代表那些有錢人的利益吧!
看那些到法院打官司的人,特別是那些平民百姓,我就心生憐憫。他們幾乎是一點法律知識都不了解,法官問問題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到法院復印身份證都會被多收錢,他們賺錢不易啊!如果再沒錢聘請律師,更像無頭蒼蠅,不知所云。即使聘請了律師,多半是法律工作者,水平有限,法官問什么有時都不知道,讓舉證連證據分類都分布清楚,有時在法庭上都會被法官斥責:你就是這樣代理案子的?!很多時候,他們氣不過,就會發生肢體沖突。即使這樣,也無法改變自己的處境。所以我說。永遠不要與法院扯上關系,不管做原告還是被告,特別是那些法律知識嚴重欠缺的勞苦人民群眾。
浪費,永遠是中國人民難以解決的問題吧!事業單位的浪費尤其嚴重。審判庭里的照明燈和電腦一開就是一天,即使沒有案子要審理。打印、復印紙一摞一摞的扔的情況是常事。他們總覺得花的是國家的錢,浪費也無所謂。至于公款吃喝、公車私用更不用說了,雖然我從中獲得了一點兒利益,但我也十分厭惡這種現象。
至于中國的法治進程,那是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的。這不僅僅是法學家、法官、律師的職責,提升普通民眾的法律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
在我們民三庭審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中,在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時法官才發現是一個普通程序,于是借口其他兩位法官忙于他事由自己主持審判,我當時一聽就無語了,而雙方當事人律師竟然沒有異議!!這樣一個普通程序的案子被活生生的改成了簡易程序。在其他庭的審理中,法官也是總是很不耐煩,催促雙方律師抓緊時間,說句不客氣的話,法官像是趕著去投胎。
書記員,那是一個令人心痛的群體。他們拿最少的工資,卻干著最累的工作。打掃衛生,安排開庭,通知領傳票,幾乎除審判以外的工作都由他們來做,做好了是應該,做不好則經常被罵。他們多為合同工,法律水平不高,有些根本沒有法律知識,有些書記員經過一段時間培訓剛剛熟悉工作又因工資待遇問題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嚴重影響了法院的工作效率。我想。要徹底改變這種情況,首要的一點是提高他們的工資改善工作環境,這樣就可以吸引一些高素質法律人才,從而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法治建設的順利進行。
普通民眾的法治意識的提高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定期的法治宣傳普法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實習結束了,但是對中國法治建設的思考才剛剛開始。中國的法治,不僅需要我們大學生,而且需要全社會共同去努力。
法學專業實習報告總結 篇3
法律一方面是規則體系,另一方面是意義體系。不識意義體系,法學可能淪為沒有價值依歸的“匠人之術”;但反過來,無知于規則體系,自然難領意義體系之奧妙。法律實踐之要義正在于將規則體系與意義體系相結合,在于實現“死法”與“活法”的互動。“我嗓子不好,唱不起高調”,但是我想法律人的使命地不是待在書齋里閉門造車,而是能夠為中國法治的實現貢獻其力。
雖然現實中司法的圖景也許不容樂觀,但是那絲毫不應成為我們懷疑法治、不信仰法治的一個理由,我們始終要對此抱有信心,誠如蘇力所說:“未來并不遙遠,此時此刻不就是我們曾經眺望過的一個未來嗎”。
今天不是比昨天更好嗎?今天的法制現狀不是比過去更為完善嗎?在這樣一種理念的引導下我想我們的實習才更有意義,才更加有價值,要不然實習前對法院和法律抱持著憧憬和景仰而去,可是實習完之后卻失落而回,一下遁入悲觀之井,從此也便只能“坐井觀天”。
雖然我在律所和法院也有很多不如意之處,也感覺到法律很多時候也很無奈,但是我從來都覺得法律有總比沒有好,良法又比惡法要好,雖然法律不能包打天下,但是它仍是老百姓用以解決紛爭的一種較好手段,柏拉圖不也經歷了這樣一種認識過程嗎?其早年認為人治——由哲學王來治理國家是最好的,可是他最后也不得不承認法律之治雖然不是最好的,但仍然是一種不得已的也是較好的治理手段。
我上個學期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在這里我有幸認識了x老師,不僅蒙受其關懷和教誨,還與其建立起了深厚的師生關系,由此我研究生期間也便產生了第二位導師——胡律師。x老師就如一位嚴父,他做事態度極度認真負責,最有意思的是他有時候要求我起草代理詞時還要加一個詩性化的標題,于是我寫了“莫讓浮云遮忘眼”、“莫待無花空折枝”等代理詞,剛開始有時候甚至覺得他有點“不近人情”,覺得有些東西沒有必要那么較真,但是慢慢的我從不慎喜歡到逐漸被“格式化”了,如果說現在我寫的每一個法律文書都還有點自己鮮明的個人風格的話,那么我想這種個人風格的形成也離不開x老師的嚴厲教導,當然還有xx老師文風和邏輯思維的潛移默化之影響。
追隨x老師實習期間我起草了上百份的法律文書,也有機會和他一起或者單獨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這些經歷讓我有了初步的實踐基礎,使我看問題有了自己的視角,使我寫作法律文書有了立法化的思維,能從多角度去論證一個問題,這種思維也帶到了我寫作論文的過程當中,我發表的《人事保證的法律適用及立法選擇》以及《對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再思考》這兩篇文章便深深地帶有這種立體化、多維度思考問題的印跡。
經歷了律所和法院的實習之后,我也感覺到了律師和法官的思維有著鮮明的不同,即律師是帶著“有色眼鏡的”,很多時候甚至可以“自說自話”,而法官則不同,法官是訴訟“蹺蹺板“的中軸,應保持中立,否則會讓抗衡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失去平衡,從而引發社會的不安定。
在一中院實習期間最大的收獲就是讓我遇到了研究生期間的第三位導師——賈科姐姐,科姐是我很佩服的一位女法官,她漂亮大方、知性而有氣質,她不僅在法學思維上影響了我,同時在為人處事以及如何在法院等機關單位求得生存等技巧方面也點撥了我,我知道她沒有僅僅將我當成一個過客——實習生來對待,而是將我當成了弟弟一樣的關心和教育,這一點我深為感動。
媽媽從小就教育我說:“不怕別人對你壞,就怕別人對你好,別人對你壞你可以一笑了之,但是別人對你好你卻得一輩子都得記住”,由此我也將她當成了自己的姐姐,在課題進展緊張時、在她身體不好時我都愿意主動幫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當然同時也讓自己多獲得了一次學習和鍛煉的機會。科姐的法律思維很好,每次和她討論問題都能讓我有耳目一新之感受,我想這是我在學校所學習不到的,還有她寫作風格上簡潔明快,和xx老師一樣沒有多余的廢話,這也讓我受益匪淺,同時在科姐交代我寫的案件審理報告時我都不自覺地將自己的散文
化風格帶到了其中,摻雜了自己的個人感情(雖然我一直覺得法院判決書也沒有必要寫得冷冰冰的,完全可以寫得生動活潑一點),但我想這是自己學生時代的青澀所致,“到什么山就要唱什么歌”,到了法院的地盤上就要遵循法院的文風,要地將其當成公文來寫,而不能寫成抒情散文或其他。
當然不管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得感謝我的導師xx老師,她是我隨同x老師和實踐的橋梁和紐帶。他嚴謹而不失溫和,嚴格而不失慈愛,他的優美文風、他的認真負責都深深地影響了我,還記得xx老師研一時教導我的九個字“更主動、更細致、更認真”,加上后面常說的三個字“更陽光”,這十二個字雖簡短但蘊含的內容卻是極為豐富,我想為人處事之法則都可以鑲嵌于這十二字訣之中。總之,我的實踐之旅要感謝三位恩師給我的諄諄教誨和悉心培育,他們那雷厲風行的做事風格,那一絲不茍的工作態度都深深地影響了我,使我在今后的學習和工作當中能夠少走一些彎路,再一次衷心地感謝謝他們!
這次實習雖然只是求知的朝圣路上短暫的一次旅行,但是它也許將會成為我人生路上最重要的那幾步之一,因為它讓我的思維有了很大的改變,也讓我進一步開闊了視野,使我今后更加注重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理論是源,實踐是流,沒有理論的指導實踐將會是荊棘叢生,讓人寸步難行;而沒有實踐的推動理論也將會是一灘死水,沒有任何生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