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特許經營合同
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除雙方簽署的合同附件——《商業秘密使用許可協議》另有規定之外,按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商業秘密的范圍
本合同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總部許可分部使用的_________信息,均視為總部的商業秘密,除非分部能證明有關信息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條件。
第五十九條 限制與保留
總部對許可分部使用的商業秘密作出下列限制與保留:
(一)限于特許經營系統及為特許經營的目的;
(二)限于總部規定的人員范圍知悉商業秘密;
(三)總部或總部許可的第三人在特許區域內以_________方式使用商業秘密;
(四)《商業秘密使用許可協議》作出的其他限制與保留。
第六十條 保密義務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終止后,分部及知悉總部商業秘密的有關人員,均負有保守總部商業秘密的義務。
分部應當按照總部的規定,對總部許可使用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并與知悉總部商業秘密的人員,按照總部的規定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或讓其簽署保密承諾書,使該等人員承擔保密義務。保密協議或承諾書使用總部統一制定的文本,并報總部存檔備案。
除非商業秘密非因分部及知悉商業秘密人員的過錯而為公眾所知悉,否則不得免除其保密義務。
分部違反保密義務,泄露總部商業秘密,給總部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一條 權利回授
分部在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過程中開發的商業秘密或對總部商業秘密的改進,均應五條件地許可總部并由總部許可其他分部(加盟店)使用,從而保持特許經營系統的一致性。該項許可是排他的、長期的,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失效,且未經總部同意,分部不得許可第三人使用或公開該商業秘密。第六十二條 競業禁止
分部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終止后3年內,承擔競業禁止義務;分部的有關人員,應當按照總部的規定簽署《競業禁止協議》,在分部工作期間及勞動關系結束后3年內,承擔競業禁止義務。
競業禁止是指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參與與總部特許經營業務相競爭的行為:
(一)以投資、參股、合作、承包、租賃、委托經營或其他任何方式參與有關業務;
(二)直接或間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組織參與有關業務;
(三)直接或間接地從與總部相競爭的企業獲取經濟利益。
分部應當按照總部的規定與有關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使其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競業禁止協議》使用總部統一制定的文本。
第六十三條 補償
總部對分部在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后承擔競業禁止義務不給予直接的經濟補償,但因分部承擔競業禁止義務而導致對特許經營系統投入的資產被閑置,則總部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后滿_________個月,按照評估價格收購其閑置資產,或者按照其實際閑置時間每月給予分部_________的補償。總部不予收購或補償的,解除分部的競業禁止義務。
閑置資產限于_________范圍。在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后3個月內,分部應當將實際閑置的資產情況書面報告總部,并由總部與分部共同對閑置資產進行封存,定期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