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于不能歸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氣質量惡化或供應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歷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
3.1 特許經營權授予
(1)甲方與乙方簽署本特許經營協議;
(2)本協議簽署_____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發放特許經營授權書,并向社會公布。
3.2 特許經營履約擔保
簽訂協議后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建設項目實施以及第9.4條規定的義務。
履約保函金額_________。(履約保函金可根據特許經營范圍內用戶數、用氣量和用氣性質等當地具體情況由協議雙方商定。)
3.3 特許經營權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4 特許經營權地域范圍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行使地域范圍為現行行政管轄區域內,東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南至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擴展特許經營權地域范圍。
3.5 特許經營業務范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業務范圍: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戶供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并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運行、搶修搶險業務等)
3.6 特許經營權轉讓、出租和質押
在特許經營期間,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乙方不得將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出租和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3.7 特許經營權的取消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實施臨時接管:
(1)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4.1 期限屆滿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4.2 提前終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并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2)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雙方終止執行本協議。
4.3 特許經營協議終止日
(1)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提前終止協議生效日;
(3)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日。
4.4 特許經營終止協議
(1)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應在終止日180日前完成談判,并簽署終止協議;
(2)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而終止的,甲乙雙方應在終止日前簽署終止協議。
4.5 資產歸屬與處置原則
(1)誰投資誰所有;
(2)資產處置以甲乙雙方認定的中介機構對乙方資產評估的結果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