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零售店特許加盟合同
1、加盟店于簽訂合同的同時向總部支付加盟金250萬日元。
2、加盟金中,50萬日元為第十一條第2款規(guī)定的接受教育、研修的費用;200萬日元用于為加盟店開業(yè)而接受總部經(jīng)營技術資產,商標使用權等特許連鎖費價格及支付總部用于為加盟店開業(yè)而進行的地理條件調查,開業(yè)指導的費用。
不論是本合同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或其它理由,都不歸還加盟金。
第十八條 保證金
1、作為合同簽訂后總部與加盟店之間發(fā)生債務及加盟店忠實地執(zhí)行合同的擔保,加盟店須在本合同簽約時向總部預交250萬日元的保證金。
2、總部可以用此保證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債務。加盟店在接到總部的充抵通知后,須馬上向總部支付與被充抵數(shù)額相同的現(xiàn)金,補充保證金。
3、保證金不計息
4、除用于充抵總部債務外,加盟店不得對保證金作其它任何處理。
5、不論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無解約權,解除權,如因其退出合同等行為,而導致事實上本合同無法繼續(xù)執(zhí)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義務而被解約時,總部具有本合同第四十三條第2款和第4款規(guī)定的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力,可以沒收加盟店四分之三的保證金充抵違約金。在加盟讓撤除所有表示a公司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它營業(yè)象征一年后歸還剩余的四分之一的保證金。
6、除前項第三十三條的解約外,合同期滿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表示a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它營業(yè)象征一年,總部應歸還加盟店全部保證金。
第十九條 特許金
1、在本合同執(zhí)行期間,作為使用a公司商標、經(jīng)營技術資產和接受總部幫助、指導的價格,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相當于年毛利額10%金額的特許金。
2、前項"年毛利額 "為年銷售總額減去年進貨額的剩余,加上年回扣金的合計金額。回扣金指本合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回扣金及進貨對象支付加盟店的進貨回扣金。
"年銷售總額"指11月1日至下一年10月31日期間,加盟店在本合同下進行營業(yè)所發(fā)生的銷售額,包括現(xiàn)金和信用銷售(信用銷售無論是否已兌付)加上加盟店自家消費的商品零售額(自家消費商品零售額中不包括加盟店被盜商品零售額及腐壞商品、過期商品零售額)的合計金額。
3、根據(jù)各年度10月31日決算書及相關簿記憑證計算每年的特許金。
4、總部按每月毛利額10%的金額,于下一個月的10日前向加盟店索要每月的特許金。加盟店最遲至該月末或持現(xiàn)款發(fā)到總部指定的場所,或匯入總部指定的銀行帳戶。匯款手續(xù)費由加盟店負擔。
5、按第三十二條計算的年特許金同第四十二條每月支付的特許金的12個月總計數(shù)之間出現(xiàn)差額,由當事者雙方核清解決。
第二十條 廣告宣傳分擔金
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作為a公司總體進行的促銷活動產生的費用的實際負擔金額。
第二十一條 拖欠損失金
加盟店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支付總部規(guī)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證金、特許金、廣告宣傳分擔金等債務時,按每超一日加付10%的比例向總部支付拖欠損失金,直至付清為止。
第二十二條 回扣
1、總部至每年2月的最后一天,將上一年度(11月1日-下一年10月31日)總部推薦的進貨單位支付給加盟店的年回扣金額通知加盟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