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零售店特許加盟合同
第二十九條 守密義務
1、除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以外,總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遞交的營業報告書及其它有關資料和有損于加盟店利益的情報。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總部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加盟店的經營技術資產秘密及有損總部利益的情報。
3、加盟店有責任保證其職工不同第三者泄漏前項秘密。
4、前三款規定的總部和加盟店的守秘義務在本合同期滿后仍然有效。
5、總部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加盟店的經營技術手冊和其文件文本歸總部所有,出借給加盟店,加盟店須負責保存,合同終止后即刻歸還總部。
第三十條 禁止毀譽義務
加盟店不得損害總部和a公司其他連鎖店的聲譽、信譽,不得妨礙總部和其它加盟店的業務。
第三十一條 糾紛報告義務
1、加盟店營運中發生訴訟、爭訴或其它糾紛,須及時報告總部。
2、如加盟店營運中發生糾紛,總部以維護a公司事業為目的,可隨時指示加盟店付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加盟店應遵從總部決定。
第三十二條 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算,店鋪開業后滿XX年。合同期滿前3個月,經總部同加盟店雙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滿前經總部和加盟店同意,簽訂總部規定的特許連鎖合同書后成立。更新合同為本合同期滿終止后接續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無須支付特許連鎖合同書規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證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證金,此種情況下,加盟店不得要求總部歸還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發生如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行為,總部可對加盟店規定期限,以書面形式勸告加盟店終止或改正其行為。超過指定期限仍無改善時,總部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1)加盟店沒有忠實地實施總部為改善營業而提出的勸告指導。
。2)加盟店按本合同規定向總部遞交的營業報告書、決算書等其它文件不真實。
。3)加盟店拖欠須交總部的特許金和預付金及其它債務。
(4)加盟店拖欠總部推薦的進貨單位及總部指導的對象的債務。
。5)加盟店的其它違約行為或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2、加盟店發生以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行為,總部可不作預告而解除合同。
。1)加盟店受到臨時查封、臨時處分、拍賣處分、滯納稅處分、破產、審查,特別清產核資等處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請的總部同提出申請的加盟店之間的經濟信賴關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產、協議出賣或整頓店鋪、特別清算與申請新企業。
(2)債權者開始收理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和整頓。
。3)受到銀行的拒絕受理匯票的處分。
。4)加盟店未得到總部的事先書面同意而私自出讓營業權。
。5)加盟店未得到總部的事先書面同意而私自出讓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設立擔保權或對店鋪進行其它處置。
。6)加盟店向他人泄漏a公司的經營秘密,或讓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冊等資料。
。7)加盟店損害了總部、a公司連鎖店的名譽、信譽,妨礙了總部和其它加盟店的業務。
(8)發生加盟店店主死亡、法人解散、營業終止、與他人合并或其它對營業權產生影響的股東構成變更、劇烈的組織變動、企業管理層變動等情況,而使加盟店同總部間的經濟信賴關系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