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賃經營合同(樣式二)
1. 承租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費和統籌基金。其中包括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2. 承租人必須保證租賃的廠房、設備的完好,按照設備的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不經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轉租、轉包他人經營。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保證租賃的固定資產凈值不減少。
3. 承租人應當有價值 元的財產作抵押,抵押物在租賃經營期間只有使用權,無處分權。抵押物應申請家庭財產保險。抵押金應交出租方存入銀行,利息歸承租人所有。
十、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 因承租人經營管理不善,或者重大決策失誤,給工廠造成連續一年以上虧損或重大損失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并保留向承租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2. 由于出租人違反合同規定,干擾承租人的經營管理活動,使承租人無法繼續經營,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時,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違約責任
1. 租賃雙方應全面實行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負違約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2. 承租人不能按期繳納租金,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當年租金 。サ倪`約金,并按每日萬分之 支付滯納金。
3. 承租人無力支付租金的,應當用風險保證金支付,風險保證金不足繳納租金的,承租人應用抵押物或抵押金(保證人的保證金)折抵租金。
合伙承租的合伙人負連帶責任。
4. 承租期滿,承租人不能按質按量交還租賃的財產,承租人應賠償損失并支付缺少數量價值 。サ倪`約金。
5. 出租人違反合同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給承租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實際損失,并支付當年租金 %的違約金。
十二、租賃期滿后資產的退還和驗收
十三、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時,以下列第 種方法解決:
1.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向 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自 時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出租方和承租方各執一份,工商局鑒證備案一份;副本一式 份!
附件一:
1. 企業概況材料 份;
2.
3.
出租方(公章) 承租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承租經營者(簽章)
代理人(簽章)
承租方保證人(簽章)
1.
2.
工商管理部門鑒證意見:
鑒證人簽字
鑒證機關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