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適用于工程承包、咨詢)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141 合營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合營另一方損失時。受損失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補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所遭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42 合營一方因違反合同而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而遭到的損失,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其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143 合營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金額,合營公司有權收取遲延支付金額的利息。從逾期第一個月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資的貨幣支付。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151 合營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它不能預見并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以致造成受事件直接影響的一方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規定的情況下不作為違約處理。
1511 不可抗力事件是阻止、阻礙、遲延受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 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該事件發生的情況下。已經采取了所有能夠實施的合理措施。
1513 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時,已立即通知合營他方。并在十五天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事故情況,及處理結果和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該事故發生地的合法公證機關出具證明。
152 一旦事件影響已克服或處理結束。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合營他方。
第十六章 爭議的解決
161 合同發生爭議時,合營各方應盡可能通過協商或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解決的,可以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雙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機構仲裁。在中國仲裁應遵守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在其它機構仲裁應遵守該機構的仲裁程序。
162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裁定。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
17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81 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后,可以變更或修改合同,合營各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協議方能有效。
合營任何一方未征得合營他方的書面同意,不能將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違反上述規定以任何方式轉讓的合同均屬無效。
前兩款所述變更情況,按中國法律或行政規定,應由國家批準成立的合營合同,應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方能有效。
1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營一方有權通知他方解除合同。
1821 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1822 另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效益。
1823 另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遲延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
1824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1825 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出現。
18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 仲裁機構裁決或法院判決終止合同;
1832 雙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 在合營合同解除時。雙方有義務完成合營公司正在進行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