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公司章程
第五十三條 任何一方認為有必要,均可提出延長合作期限的要求,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由董事會會議作出特別決議,并在合作期滿六個月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jīng)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書面申請,經(jīng)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五十四條 甲、乙雙方如一致認為提前終止合作經(jīng)營合同符合各方最大的利益時,可以提前終止。
提前終止合作合同,必須經(jīng)董事會會議作出特別決議,并報對外經(jīng)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
第五十五條 合作公司合作期限(含延長期)屆滿后,應在維持正常生產經(jīng)營的情況下,編制資產登記冊,辦理公司資產移交甲方所有的手續(xù)。
第十二條 規(guī)章制度
第五十六條 合作公司根據(jù)實際需要制定下列規(guī)章制度:
(一)經(jīng)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二)職工守則;
(三)勞動工資制度;
(四)職工考勤、升級與獎勵制度;
(五)職工福利制度;
(六)財務制度;
(七)購置物資與銷售產品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規(guī)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jīng)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審批。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兩種文本解釋有矛盾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jīng)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乙方: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