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轉讓合同
15.2 甲、乙雙方應以謹慎態度保證自身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則的要求,以使本合同項下股份轉讓合法、有效地進行。
15.3 甲、乙雙方應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的要求向國家、深圳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證券管理機構和其它主管部門辦理本合同項下標的股份轉讓的報批手續。
15.4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并對本合同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對本合同的修改和補充以書面的形式作出。
15.5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規定或甲、乙雙方另行書面約定,任何一方向對方發出的通知、指令或函件,均應寄至對方在本合同首頁中寫明的注冊地點。經對方同意,也可以用傳真發至對方在本合同首頁中寫明的傳真號。否則由此造成的任何責任、義務履行的延誤,對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5.6 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和條件均為可獨立履行的。如果本合同的任何一項條款因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而被有權機關認定為無效時,甲、乙雙方應立即協商并擬訂的新的條款來取代該被認定為無效的條款。盡管如此,除該被認定為無效的條款外,本合同的其他各款仍將繼續全面有效,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
15.7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或者本合同簽署后甲、乙雙方就本合同事項達成書面補充合同外,本合同構成甲、乙雙方的全部合同和合意,并取代甲、乙雙方先前達成的任何合同、合意、諒解、明顯或默契示的同意、承諾以及其他約束性安排。
15.8 本合同書正本一式捌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副本肆份,分別報送審批部門和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