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突發事件公共事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四,監測和預警制度
突發事件的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是及時做好應急準備、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前提。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地區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并與上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監測網點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預警機制不夠健全,是導致突發事件發生后處置不及時、人員財產損失比較嚴重的一個重要原因。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及時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并及時上報;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啟動應急預案,加強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加強對突發事件信息的分析評估,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及時向社會發布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發布一級、二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還應當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避免或者減輕損害的建議、勸告,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五、應急處置與救援制度
突發事件發生后,政府必須在第一時間組織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時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避免其發展為特別嚴重的事件,努力減輕和消除其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害。
一是,突發事件發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二是,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有針對性地采取人員救助、事態控制、公共設施和公眾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措施。
三是,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采取強制隔離當事人、封鎖有關場所和道路、控制有關區域和設施、加強對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等措施;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時,公安機關還可以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
四是,發生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突發事件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
第六,事后恢復與重建制度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應當及時組織開展事后恢復與重建工作,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妥善解決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停止執行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受影響的地區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修復被損壞的公共設施;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遭受的損失和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國務院制定扶持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受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善后工作計劃;及時總結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