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自主管理細則(通用3篇)
小學生自主管理細則 篇1
新課改的課堂評價是引領“預習,展示,反辣合作性學習課堂的法寶。要使課堂上學生能長期的保持“積極發言,積極質疑,積極探討”的有效學習狀態,就必須要做好學習小組的評價工作。為此特制定新課改課堂學生個人和學習小組的評價制度:
一.學生個人的評分:
以下三項分數之和為學生個人的評價得分。
1、學生課堂作業評價:分為A,B,C三個等級:
A級:課堂作業書寫工整,答題規范,有詳細的自我總結反思,正確率、完成率都在90%以上,給5分。
B級:課堂作業書寫較工整,答題較規范,有一般性自我總結和反思,正確率、完成率在80%—90%,給4分。
C級:課堂作業書寫欠工整,答題不夠規范,總結反思不全面,正確率、完成率在80%以下,給0—2分。
這項成績最高分為5分,由老師當堂對學生的課堂作業進行評定,之后由小組長登記分數,計入合作小組學習。
二、學習小組課堂展示評價:
1、規定展示:對老師規定的學習內容進行的展示,評價分數是下列幾項分值的累加:
①是小組輪流的同學展示的得1分,若由學習成績比較落后的學生展示的得2分;
②板書工整、正確,評講時大方、聲音洪亮、語言精練、規范等,得5分。板書欠工整、正確,評講時不夠大方、聲音不夠洪亮、語言欠精練、規范等,得2—3分。
③對學生提出的疑問和不同見解,能進行正確的解答和評析的,得0
—1分。
本項成績最高分為5分,評分由小組之間交叉評定。
2、自由展示評價:
①能主動提出問題、敢于質疑、辯論的學生得2—5分。
②能積極主動的回答問題的學生得1分。若又能正確的回答問題的再加2—4分。
本項評分最高分為5分,由小組之間交叉評定。學習小組的評分以下兩項得分之和為小組評價得分。該小組每一個學生的得分之和。在課堂上,小組中有學生做與學習無關的事,說與學習無關的話等影響課堂學習的行為,扣2—3分。這項由任課老師評定。
三.成績匯總和獎勵
1、學生個人成績和小組成績由任課教師在課堂上下課前匯總,并將個人成績前三名和小組成績前三名在班級課堂評價表中公布,予以表揚和獎勵。
2、班長每周將學生個人成績和小組成績匯總,將個人成績前三名的同學和小組成績前三名的學習小組在班級公布,予以表揚,進行德育積分的相加。
3、對在課堂上,學習任務完成較好,課堂表現突出的同學由任課老師根據平時的評分提名,班委會通過給予表彰。
小學生自主管理細則 篇2
1、學校每學期進行兩次消防知識講座,增強師生的消防意識及防范能力。
2、每半年對學校所有的消防器材檢查一次,確保各類消防器材處于良好的備用狀態。
3、每個滅火器落實到責任人,做到專人保管,急時即用。
4、學校電工經常檢查電路、電器,對于易誘發火災的電路、電器要即時維修,把一切隱患消滅在萌芽之中。
5、各用電戶一定按規定用電,不許任何人私自搭火接電,不許任何用戶超負荷用電。
6、正確使用液化氣,嚴禁在廁所倒液化氣殘液,嚴禁使用帶有病灶的液化氣器具。
小學生自主管理細則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鞏固企業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強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聘用制干部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崗位上任職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企業聘用制干部實行計劃管理。企業必須在定員、定編、定崗的基礎上,根據需要,聘用干部。
第四條 聘用制干部與所在企業錄用制干部在工作、學習、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以及晉職升級、評定職稱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
第二章 聘用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企業實行聘用制,必須嚴格按照黨的干部路線和政策,堅持德才兼備標準,貫徹公開、擇優的原則。
第六條 聘用制干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擁護黨的方針、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事業心強;
(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和擬聘職務所要求的基本知識及工作能力;
(四)有三年以上工齡;
(五)首次聘用的年齡一般在三十五歲以下。特殊需要的,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年齡可適當放寬;
(六)身體健康。
第七條 聘用程序:
(一)公布聘用崗位、條件、聘期和聘用方法;
(二)領導提名、民主推薦或公開招聘;
(三)經黨政領導集體討論,確定聘用人選,并公布結果;
(四)首次被聘用的應有半年以上的試用期,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確定;
(五)聘用制干部必須填寫《聘用制干部審批表》,審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單位核定后,提請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授權單位)批準,并報當地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六)簽訂《聘用合同》,頒發聘書。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八條 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為3-5年(包括試用期)。聘用期滿如用人單位工作需要,經考核合格后可以續聘。
第九條 首次聘用和續聘,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必須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聘用合同一經簽訂,即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條 聘用合同的內容應包括:
(一)工作崗位、職責和任務;
(二)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三)聘用期限;
(四)變更合同的條件及雙方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五)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聘用合同內容不得與黨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相抵觸。
第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
(一)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內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等原因,連續六個月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三)違法亂紀和失職、瀆職情況嚴重的;
(四)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第十三條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內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滿,又不符合第十二,十三條所列款項的;
(二)婦女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
第十五條 在下列情況下,聘用制干部可以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
(一)用人單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違反黨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
(二)按國家規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專業學校或應征入伍的;
(三)經過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第十六條 企業關鍵崗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生產技術骨干,在聘期內,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需經用人單位批準。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中一方要求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都必須提前兩個月通知對方,并保證在不損害合同雙方權益的情況下,對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 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用人單位須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章 聘期內及解聘后待遇
第十九條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內享受所在企業同崗位、同職務企業錄用制干部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聘用制干部可以參加國家機關的招考,聘用制領導干部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一經錄取或選調,即辦理干部錄用手續,享受國家機關干部待遇。
第二十一條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內的工作調動,應在實行干部聘用制的單位之間進行。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聘用制干部解聘后,不再保留聘用期間的待遇。用人單位比照其新安排工作崗位同等人員的待遇予以確定。
第五章 退休、退職
第二十三條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規定頒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并在聘用崗位上退休、退職的,原則上可執行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按《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辦理退休、退職手續;根據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四條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內,納入干部統計,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按干部管理權限,依據合同要求,對聘用制干部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獎懲、晉升、續聘、解聘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對企業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負有指導和協調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 聘用合同雙方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的,可以向當地政府人事部門申訴,由政府人事部門調解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