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規定開征房產稅地區的單位和個人的房產,均應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繳納房產稅。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指“城市”,系指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縣城”,系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系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制鎮。
城市的征收范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的縣城,建制鎮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轄農村和行政村。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鎮標準,但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具體劃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報省稅務局備案。
第四條 除《條例》第五條免稅的規定外,下列房產亦不征房產稅:
一、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二、作為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
第五條 房產稅的減免稅權限為:
一、屬于地、州、市范圍內全面性的減稅和免稅,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屬于縣(市)范圍內全面性的減稅或免稅,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 署審批,報省稅務局備案。
三、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的,由縣(市) 稅務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