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學習心得體會(精選3篇)
旅游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1
5月7日,集團公司組織召開了《旅游法》學習的宣傳動員會,作為一名鏡泊湖景區工作人員,在學習了《旅游法》以后,有如下的心得體會:
旅游法的廣義概念是指調整旅游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這表明:旅游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指旅游活動中(包括旅游管理、經營、參觀、游覽等與旅游有關的活動)形成的帶有旅游或體現旅游活動特點的社會關系。這正是旅游法與其他法相區別之所在。旅行社為滿足旅游者的需求提供服務,旅游者與旅行社簽訂了供需關系,這就涉及到《合同法》《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的法律調整。雖然涉及到眾多已存在的法律,但旅游業務的特殊性決定了這項法律要以保護旅游者的相關利益和維護旅游服務提供者,即旅游經營者的利益。
這兩項應當是制定法律的中心點。旅游消費者的信息保密機制仍不完善,旅游者的人身安全仍要加強保障,旅游者的行李、隨身物品的保護,仍有待《旅游法》進一步制定和規范。旅游者固然在旅游市場中占據買方市場的地位,但旅游經營者的利益也不容忽視。旅游經營者的責任免除條件也應該合理地規劃,以確保經營者的可持續性和積極性。
《旅游法》不僅僅應當明確規定旅游經營者對旅游者的必要的權益保障,也應當規定旅游者的義務和相應的懲罰。在我們的旅游過程中,相信每個人都會遇到所去的景點奇石、樹木、小屋等被人為地涂鴉。從法律上來講,在景區亂涂亂畫是破壞公共環境、城市文明的行為,可由相關單位給予處罰,但景區物業沒有執法權,每次遇到這種現象最多也就是上前勸說、制止,有時亂涂亂刻的市民還與景區管理人員發生沖突。
《旅游法》應該對這類現象以及相關的破壞景點的現象給予更詳細明確的處罰條例,并規定更有效的執行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了卻又無法執行法律條款。旅游者在享受旅游景點給予的身心的舒適之外也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隨著中國更多人參與到旅游活動中,《旅游法》對旅游者義務的規定也應當給予更有力的規范。
《旅游法》還應當對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嚴格規范。中國人口眾多,旅游的人口也眾多,旅游開發商為了滿足日益增加的旅游人口,對景區的規劃越發商業化。破壞原有的生態環境,在景區內開山炸石,砍樹毀林,我們已經屢見不鮮。西雙版納的州府景洪市,上世紀70年代時還是一座原始森林環繞的小城,而現在,車出景洪,無論往南還是往北,沿途看到的都是一片接一片剛放火燒掉,準備種植橡膠的林地。還有的景區為了經濟利益著想,大肆建造商店、酒店、餐館,擴大旅游區域設計,盲目建造旅游設備。
以索道為例,世界各國在作為國家公園的名山上修建索道都是嚴格控制的,其中美國、日本是明令禁止的。日本富士山海拔3776米,公路只修到20__多米,游人再多,也是自己一步步登上去的。但在我國,有些古代名山上修建現代索道,甚至修幾條。有的山相對高度不到百米,也修建索道。索道在國家名勝中心區域的建成,不僅破盛崴自然風景區的原貌,而且使游人大量集中于容量有限的山頂,導致景觀和生態的破壞。
這些破壞人文資源、生態環境的行為在中國幾乎可以說是盛行,嚴格的法律規定必須要對這些行為進行嚴厲的規范,才能從根本上打擊為了經濟利益盲目破壞景區的旅游開發商,保護我們的大自然。
就業的人員要求。
《旅游法》中應該對導游的職稱問題進行一定的規范,使之能與我國的職稱制度掛鉤,并使得導游員能夠得到相應的發展。
在我國的`旅游景區的美譽度不斷提升的同時,旅游景區開發者和經營者大多數都忽略了一個目前很嚴重的商標問題,也是景區知識產權的問題。開發者多數關注景區品牌的擴大和提升,卻忽略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了很大的損失。我國的商標法實行的是注冊優先的原則,誰先注冊了,誰就擁有該商標的使用權,其他企業不得繼續使用。這就對旅游景區的品牌標識制造了困難。明明是該景區的風景名勝,卻無法擁有自己的品牌標志,這對旅游業的發展積極性有一定的打擊。
《旅游法》應當對這種企業為了擴大自己的名氣注冊旅游景點商標的行為進行一定的規范,同時鼓勵各個旅游景點對自己的品牌進行注冊,防止別人惡意注冊,保護自己景區的知識產權。
以上僅是個人對旅游法的一些引發的個人想法。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旅游法》的實施會對我國旅游業的發展起到規范促進發展的作用,使更多的旅游者對我國的旅游服務有更多的信心,也能夠使旅游業的發展與自然生態關系能夠維持和諧。
旅游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2
20xx年,我國國內旅游人數突破29億人次,出境旅游人數超過8000萬人次,按照近14億的總人口計算,平均每人每年要出游2次多,旅游已經成為百姓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日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自1982年國務院有關部門著手起草以來,走過了三十多年立法歷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該法將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集團公司工作部署,5月7日集團組織學習《旅游法》,對此我有如下體會:
第一,零負團費和強迫購物,《旅游法》“零容忍”
“零負團費”和“強迫購物”,大家并不陌生,今年四月初,國家旅游局公布20__十大旅游案例,其中的“游客不購物遭司機報復案”就是“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的典型。該案例講的是去年四月退休職工王女士一行5人在云南旅游時,遇到了“導游威脅必須購物、旅游購物點和街面購物價格的懸殊”等問題,一位鬧肚子的女士更是因為沒有買提成歸司機的茶葉,遭到司機“不在服務點停車”的報復,致使那位女士最終在車上大便失禁。一名網友還回帖說,“我們9天的游覽共經歷了7位導游,4位大巴司機。其共同之處是:所有導游在上車后都明確地告知游客,他們沒有工資,全憑3%的購物提成生活。”遇上這樣的鬧心事,哪怕風景再美、空氣再清新,旅途也不會有多愉快。
第二,票價想漲得開聽證會,拒絕“變相漲價”
自國家發改委20__年規定“景區票價調整頻次不得低于3年”后,今年恰逢3年一調整的第二個“解禁期”,四月初,峨眉山、瘦西湖等全國知名景區也接連上調門票價格,這讓不少游客直呼“玩不起了”。《旅游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對各類景區定價和調價機制作了如下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
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景區應當在醒目位臵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與直接漲價相比,今年還有一種“一票制”的調價方式值得關注,也就是所謂的'門票“打包”銷售。
湖南省鳳凰縣從4月10日起,變“憑票進入景點”為“憑票進入景區”,這意味著游客進入鳳凰古城需要購買148元的門票此前,游客進入古城是免費的,只有游覽古城內的沈從文故居、楊家祠堂等九大景點才需購買148元的套票。無獨有偶,日前濟南將趵突泉、大明湖等“三泉一河一湖四園區”整合為“天下第一泉風景區”,新成立的天下第一泉景區門票要價77元,比整合前各景區票價總和還高出2元。
針對這類“變相漲價”,《旅游法》也做出了規定:“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價格不得高于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景區內的核心游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游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并相應減少收費。”
第三,核定景區最大承載量,“超載”或要停業整頓
無論是五一小長假還是十一黃金周,要說哪里比高速公路更擁擠,恐怕非旅游景點莫屬,每逢節假日,景區,尤其是著名景區總是人滿為患,一位園林講解員更是這樣向記者“吐槽”;“現在的節假日,景區除了人還是人。我們雖然節假日需要加班比較辛苦,不過也免去了"本想看風景,結果看人頭"的煩惱。這年頭,想要玩得有質量,還是得錯峰出游。”《旅游法》施行后,景區景點每逢假日就“游人如織,摩肩接踵”的現象有望得到緩解,《旅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景區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
景區應當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門票預約等方式,對景區接待旅游者的數量進行控制”,“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并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另外,《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條還規定,“景區在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本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六個月”。周永博表示,旅游法還對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境外旅游者安全保護等內容做出了相應規定,這些立法保障了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思路。
旅游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3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于20xx年4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20__年10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旅游法》的宣傳貫徹工作,我鎮早于今年X月份就開始小規模在內部組織班子領導成員進行了學習,同時旅游區有關部門和各涉旅游的住島酒店員工、農(漁)家樂經營者分別進行《旅游法》的自學活動。在對《旅游法》的自學活動期間,通過對《旅游法》的通讀,并對其中的條款以不同的分類方式進行了分類,使我對《旅游法》的各項條款有了更深的.印象。下面談談自己的四點體會:
第一,《旅游法》系統全面
一、涉及的法律主體全面。本法對旅游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門、涉游企業、旅游者等有所提及,明確規定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本法第二章從旅游者開始,就對旅游中涉及的對象進行了精確地描述,第三章對在規劃和促進中政府部門所起到的作用進行了說明,第四、第五章又對旅游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二、保護對象全面。本法不僅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涉及旅游的正當經營行為和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按照《關于加快開發建設的若干意見》的主要任務之一,即提高旅游行業監管水平,《旅游法》系統全面,合理兼顧各方利益,使各方都有法可依,對我鎮旅游業綜合服務水平具有不可估量的指導意義。
第二,《旅游法》針對性強。本法中多條款項清理解答了人民群眾反應強烈的問題,比如第四十一條中對導游從業素質進行了針對性規范、第四十三、四十四條明確規范了景區門票價格問題、第四十九條要求經營者應為旅游者提供旅游相應享有的服務,這促使我鎮從事“農(漁)家樂”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旅游法》最突出的就是一個字“實”,可操作性非常強。在《旅游法》第七章中,特別強調了旅游監督管理;在第八章中,指明了旅游糾紛處理的相關途經。對我鎮管理人員而言,可以借鑒本法對旅游主管部門的權利和操作思路,依法規范旅游區各涉旅企業、旅行社經營行為,進一步提升旅游綜合服務水平;對于參與旅游從業人員而言,《旅游法》可以鼓勵其規范有序地參與“農(漁)家樂”經營、旅游紀念品經營、農貿市場經營,遇到糾紛之際可以通過恰當的途徑進行調節,共建和諧潿洲島旅游開發新環境。
第四,不足之處。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根據《旅游法》的內容,結合我鎮的實際情況,我認為本法尚預留立法的空間,有關部門亟需健全配套我鎮旅游的法規。雖然《旅游法》的內容系統全面,但面對我鎮開發建設中面臨的突出問題仍是捉襟見肘,希望有關部門能抓緊研究出臺相關法規,以統一協調我鎮各涉旅部門的權利和義務,準確進行旅游定位;同時,應盡快修改、清理不合時宜的法律和法規,避免出現相關法規“打亂架”。另一方面,立法機構應當抓緊進行旅游法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構建完備的旅游法規體系,比如《潿洲島旅游區農(漁)家樂管理暫行辦法》等,通過旅游法律法規的配套,營造和諧的法治環境。以上僅是本人不成熟的心得體會,希望大家批評指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