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制理念心得體會
法治是人類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標志,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重要手段。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講究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社會。由此可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際上正是一個法治社會。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書記羅干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提出XX年要在全體政法干警中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對人民法院而言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法院干警作為履行國家法治職能,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主力軍之一,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牢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既是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五中全會關于依法治國,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要求,也是正確履行各項法治職能的前提和保障。本文結合法院工作實際談幾點體會。
一、關于“法治”的涵義
自古希臘和中國先秦哲人提出“法治”并闡述其思想以來,歷代思想家對“法治”這一命題作了不懈的探討,不斷豐富了法治內涵和認識。按照柏拉圖在其名篇《法律篇》中的解釋,法治就是“服從法律的統治”。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發展了他的思想,將法治概括為“普遍服從良法”,即“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亞里士多德《政治學》)。以后的思想家西賽羅、詹姆斯·哈林頓、孟德斯鳩、洛克、盧梭、康德等都對法治有過精辟的闡述。目前,我國學者公認,法治至少有以下五層涵義:
1、法治是一種宏觀的治國方略。在中國古代,“法治”即“以法治國”,經常與“德治”、“禮治”、“人治”相提并論,主要被作為一種治國方略和理念來理解。在西方,“法治”也首先被作為與“人治”相對立的治國方略來認識,即“法律的統治”。今天,我們使用“法治”的概念,是指國家在多種社會控制手段面前選擇以法律為主的手段進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國”。黨的十五大報告專門對“依法治國”作了闡述:即“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2、法治是一種理性的辦事原則。即“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其基本含義是:在法律制定之后,任何人和組織的社會活動都要受到既定法律的約束和規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隨意廢法和立法,強調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普遍性和一致性,認為在法律面前,只有首先承認形式的合理性,才能承認實質的合理性。這是法治建立的基本要求。
3、法治是一種民主的模式。即“以民主為前提和基礎的法制”。法律歷來有多樣性,通常有專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而有法律不一定就有法治。真正意義上法治只能是以民主為社會條件和制度基礎的法制模式。
4、法治代表一種文明的法律精神。即體現為一整套關于法律、權利、權力等問題的原則、觀念和價值體系,反映了人們的價值追求和需要,成為人們設計法律制度的價值標準和執行法律的指導思想。對人類法治思想與實踐的發展歷史進行總結和提煉,我們認為當代法治所蘊含的法律精神包括:法律至上、善法之治、平等適用、制約權力、權利本位、正當程序等內容。
5、法治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即“法治社會”的理想狀態:在法律與國家、政府之間,運用法律約束國家、政府權力;在法律與人民之間,運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在法律與社會之間,運用法律確保社會公共利益不受權力和權利的侵犯;在國家和政府權力受到有效約束之后,權利在人與人之間得到合理配置的一種社會狀態。由此可見,法治所追求的理想狀態不是一個一成不變的確定狀態,而是一個不斷探索和不斷實踐的運動過程。
二、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法治對于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言,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從根本上要求我們實行法治。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同志對此有精辟的論述:“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個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故沒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會主義,而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根本保障。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趨于完善的重要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