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制理念心得體會
所謂“一個加強”,就是要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著名法學家華倫滋曾經指出:“判決理由是區分司法擅斷與司法民主的分水嶺;如果判決可以不給理由,所謂權利保障和上訴審查都將變得毫無意義。”判決說理是程序“吸收不滿”功能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具有“作繭自縛效應”的前提和基礎。如果法官不在判決書中對當事雙方的爭議一一作出回應,那么,審判程序不僅不能吸收不滿,反而會將不滿集中到法官身上,使法官和法院成為訴訟雙方攻擊的對象。判決說理的實質在于說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使當事人服從法律,養成守法的習慣。因此,判決說理的關鍵,就是要將法理與情理結合起來,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增強司法裁判的親和力。正如古人所說:“法乎于情。”真正的法理和情理是相通的,否則法律就會寸步難行。但要使兩者有機結合,法官不僅要精通法律,還要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非凡的洞察力。所以說,審判是一門藝術,判決說理是法官智慧的集中體現。在這方面,英國貴族法官丹寧勛爵寫的《法律的訓誡》和《法律的正當程序》,其中所引用的判詞十分精彩,可以說是情理交融的典范。
綜上所述,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的發展觀指導人民法院工作,建設和諧穩定、民主法制的公平正義社會,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職責與任務,當中刑事審判的核心是懲治犯罪,實現司法對人權的保護,嚴肅執法非常必要和重要。民事審判中制裁違規,示范規則是必要的,但在民法規范不完整、不系統,要靠政策條文來指導補充的社會轉型時期,民事審判的難點在于許多案件的處理無法可依,單靠不停修改的法律無法囊括復雜的社會經濟事務,僅考慮法律效果的司法追求得不到社會的認可。從本土的文化傳統看,中國傳統文化中的道義精神,最后總是在武俠復仇,好漢結拜,急公好義中得到弘揚。其實這種精神恰恰促成了法律規范、法制意識的缺失,以致于在我們的本土文化中,法治意識一直是稀薄的。由于法律精神的缺失,法治傳統的缺失,公眾甚至相當文化層次的公民往往以情理來理解法理,卻不能理解和接受法理是不能摻雜情理因素的。法律追求的是千萬個具體案例后抽象的社會價值的公正,情理則是以身邊的個案來判斷司法審判是否公正。這就要求我們只能立足于情理為大的國情,以及法律文化和法律傳統缺乏的現實,通過法官的刻苦努力,把抽象的法理,理想的公正價值追求,用深入淺出的語言,轉換表達為公眾可以接受的情理,或追求二者交合的最大化,以增加審判工作的接受度,從而提高法院工作的公信度,即使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得到最大程度的統一。使司法工作的專業性,封閉性與社會公眾的普通性、直觀性得到通暢的、通俗的交流,從而得到必要限度的理解。做到了這一步,法院自身工作的艱辛、社會公眾根本利益的公正價值、理想追求與社會對司法效果的認可落差就能逐步縮小